投诉材料投诉人:傅美云,女,汉族,1945年生,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岗上村,身份证号:332623194511072924,联系电话:13372365951被投诉人:潘雄高,大溪镇畜牧兽医专管员 孙琪勇,大溪镇常务副镇长事实理由:一、 2016年大溪镇给我发了一张(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告知书)说我家养猪场是排泄物污染需要拆除。在8月底时过来拆了三分之一。但后来我们发现那个告知书上的环境保护局和农业林业局下的文件里根本没有我家的名字而是潘雄高利用职务之便偷梁换柱另加上去的。扣克养殖户的各项补尝款,比如上面奖励的示范户、拆迁费等等(有录音、各养殖户证明、文件证明),我家也并无排泄物污染,有监督所证明。二、孙琪勇是管工业的,也是我养猪场20米外一村级河道的河镇长,他觉得我家养猪场在这里不合适,一定要拆光。没有任何补偿,理由是“我说了要拆就得拆”(有录音为证),而且经常打电话或者派人过来逼着卖猪。说如果你不卖就把猪活埋。现在就是经常过来逼着卖猪,说是下个月3一5曰一定要拆。但农办的人一个都没来,他(孙琪勇)就说,农办主任说只要不污染环境就可以养,但我这里不行,一定要拆。投诉人:傅美云2017年2月
经温岭市大溪镇潘郎管理区调查:该养殖场位于温岭市大溪镇岗上村,大溪镇镇级河道小泾河南面20米范围内,甬台温铁路西北侧。大溪镇常务副镇长孙琪勇于2016年5月份被任命为小泾河等4条镇级河道的河长。在日常巡查中,河长孙琪勇发现有一处生猪养殖场搭建于小泾河河边。由于养殖场的存在,小泾河河岸和河道内有机物丰富,导致水草丛生茂密,堵塞河道。同时,小泾河下游部渎村多数村民反映该养殖场污染较大且臭味随风飘散,影响生活环境,多次要求关停拆除。在告知养殖户需要拆除整治后,我镇于2016年8月安排人员对该养殖场进行拆除。由于养殖户在收到拆除通知后没有对生猪进行处理,为减少其损失,当时只拆了三分之一左右,并要求养殖户尽早处理存栏生猪,但养殖户仍无动于衷。为认真做好治水文章,实现小泾河“无淤泥、水更清”,我镇安排在2016年年底对小泾河进行疏浚,如果不对养殖场进行拆除,会对小泾河造成污染。为此,2016年12月,河长孙琪勇联系该养殖户,告知其将在一个月之后对该养殖场进行拆除。当时养殖户态度积极,满口答应将配合我镇拆违整治工作,但提出由于生猪感冒生病刚用药不久,不能屠宰变卖,我镇同意在停药期过后再进行拆除。考虑到春节期间肉价较高,需求量较大,我镇再次延长时间,同意春节后再予以拆除。但年后河长孙琪勇联系养殖户时,养殖户又开始反悔,并组织人员对孙琪勇当面以及在电话中进行语言威胁。该养殖场没有工商执照,建在基本农田上,侵占良田达1000平方,不仅土地违法,而且建筑也违法。同时,该养殖场又在镇级河道20米范围内,且在甬台温高速铁路边,是政府要求的必拆对象。在2017年2月13日,温岭市环综委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处养殖场并进行督办(温环综督[2017]第1期),要求尽最快时间处置。在2017年2月16日,浙江省“两路两侧”拆违检查组也发现了该处养殖场,并当场交代养殖户拆除。至于在反映到在《温岭市环保百日执法行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检查结果通报》中没有通报她的养殖场,这只能说明有关部门在抽查过程中没有检查到该养殖场。另外,该养殖场即使是环保都达标,也不能改变其属于违章建筑的事实。我镇原定于2017年2月15日对该养殖场强制拆除,但该养殖户的儿子以前当过兽医,懂得一些业务知识,提前几日再次对生猪用药,导致生猪不能在市场流通和屠宰,拆违工作无法进行。我镇不断加强对养殖户做思想工作,并于2017年2月27日上午由大溪镇农办与温岭市畜牧局大溪监督分所一起到该养殖场查看台账。根据台账资料,停药期已过,为此,我镇决定在下阶段对该养殖场实行拆除。另外,反映我镇工作人员潘雄高扣克养殖户各项补助的投诉也是无中生有,养殖户的各项补助都是按照市相关文件规定公示后发放,发放单据经签字后交镇财办直接打到养殖户银行账户上。
温岭市大溪镇人民政府 2017/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