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拆迁合理补偿,男女平等不是口号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浙江嵊州市三江街道桥南笆弄村70号居民,从出生到现在一直都没有离开过生我养我的地方,我在此生儿育女。1997年,经父母兄弟姐妹共同协商一致,在村干部见证下,坐落在笆弄村中的砖木结构二层楼房三间老房屋一幢析产给我所有。去年嵊州市政府城中村改造桥南村是以村规民约为方案制定的拆迁政策。让很多百姓难以接受,桥南村改造男女不能平等,同样的条件,儿子可以立户(给村民一户为360~420c㎡),女儿且不能立户,没有房子的单身汉在村里的也能享受最低的300c㎡的安置面积,一户人家2个儿子可单独立户分成2户,而有的连死去多年的老人都有安置面积,合着的有180~240平方的安置,而活着的一对老人也最多只有60平方的安置,如果一对老人中已经去世,只剩一个,那么老人就会合不着了,一分钱也没有的赔偿,死人比活人强,让活着的老人吐血。由于我父亲已经去世了,我母亲就合不着了,而我家呢?连人带户带房,总共只给了我15万元的安置补偿。这15万元有什么房子可买?在同地段连买个20c㎡的都不够,更别想买毛坯小套房了,领导啊领导!是不是来逼我们来跳楼自杀呀!会定出这样男女不平等的拆迁赔偿政策!真是集约了土地,改穷了生活,改坏了环境,把所谓的政绩建立在我们的血泪之上!我丈夫是失业的居民,身患瘫痪,言语不清,急需钱医治,儿子也正血气方刚的小伙子,急需买房讨媳妇,去年拆迁无疑是晴天霹雳,给我这个多事之秋的家雪上加霜!拆迁已经过去很多日子了,始终难以理解,女儿户与老人们自己的房子为什么没有支配权?为什么没有签协议的权利?为什么我家我的房子会被拆迁办擅自处理?而且在我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将我、母亲和弟弟一家合并在一起,我的房子我的私人财产归到了我弟弟名下。连赔偿来的自己房子的钱给不给也要看我兄弟的高兴。我们世代都是农民,离开了故土,一下子不适应城里的生活,特别是老人,谁愿意被迫失去故乡?失去了村庄,就失去了心灵的寄托。我和母亲由此变得痴痴呆呆的,赔偿了这么点钱,怎么买房?怎么生活?实在是担心以后的生计,以前好呆有个遮风避雨完全由自己作主的家,今后的家不知在哪里!领导啊领导!你们只知用媒体报道及网络上大肆宣扬城中村改造是造福百姓,将环境改造的是多么的好!是将百姓生活质量改造的多么的有保障!吹得吹上了天!可是怎么不来听听底层百姓的哭泣声呢?怎么不来看看我们底层百姓对城中村改造是有多么的失望呢?有多么的无奈!有多少的血泪无处诉!我们多次找工作组、三江街道、市政府相关领导协商沟通还是未果。我们一家对此茫然。难道是女儿身,法律地位就要低于男儿身吗?就可以剥夺我合法的住宅签字的权利吗?为什么在拆迁补偿中要男女区别对待?他们剥夺了宪法赋予我的权利。宪法、土地管理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在我们这里已成了一纸废文。嵊州市拆迁男女不能平等安置补偿,受到了女儿户们的一致反对。国家一再提倡生男生女都一样,到了关键与经济有关时刻,就不一样了,男女平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也就成一纸空文了,只因城中村是块肥肉,百姓无发言权,公平公正也就是说在嘴上挂在墙了,政府强势拆迁,平民也无奈何!去年,我的家庭被拆迁搞得家破人散,亲情荡然无存,母亲、我与兄弟在分解赔偿款时上演了激烈的亲情大战。嵊州市政府所谓的城中村改造能提高老百姓的生活质量?能提高老百姓的生活环境?简直是个笑话!某些领导横行乡里,无视法律法规,肆意践踏着法律,无疑是阻碍中国法制社会建设的最大绊脚石。法治天下,一个滑稽又讽刺词句!某些领导一边说要“法治”一边却在“违法”,一边说要为人民服务奋斗一边干着可耻的勾当。道德沦丧、人性泯灭、德不配位才是这个社会的真实写照。怪不得国家每年有几千万人要报考公务员,当官后又有多少人能德以配位!!!  毛主席之所以伟大,他的著作《论持久战》不仅抗战时光彩夺目,现在还是光芒依旧。或许被某些官员用来借鉴的缘故吧!所以许多违法才会匿迹。今天当你是个故事,明天就是传说,若干年后什么也不存在了。要想真相其实只要去底层看一看听一听就一目了然了,事实有那么难吗???真有那么困难吗???房屋拆迁男女不平等安置在嵊州城中村改造大肆横行嵊州女血泪泣诉!希望依法治国的领导们能关注一下弱势群体的妇女,男女平等在我们浙江大地上能真正平等,而不是口号!虽然不知道我们的留言是否能带给我们光明和希望,但我们还是会满怀希望的等待尊敬的领导的回复!此致敬礼!
你于2016年11月30日,向浙江省领导信箱投诉,反映三江街道桥南社区笆弄区块城中村改造,外嫁女安置补偿的信访事项,已于2016年12月5日转至本单位。经城南新区(三江街道)城改办会同市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拆迁办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答复如下:关于反映三江街道桥南社区笆弄区块城中村改造,外嫁女安置补偿的问题 “户”是我市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安置政策中划分的安置单位,是根据我市村民建房土地审批政策来划分的,用于计算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的安置面积,并不是按公安户籍划分的,与公安户籍是不同的。根据嵊政〔2015〕15号《嵊州市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附件2《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安置人口的认定办法》第六条“子女立户”第四款的规定:“已嫁出本村(社区)但户口未迁出人员(包括其子女),其安置人口列入父母所在户计算,父母已去世的,列入兄弟或姐妹户计算,不另行立户。”对照此规定,你作为安置人口列入你父母所在户计算,不另行立户。如对本单位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可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持本处理意见书原件向嵊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逾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不再受理。特此答复经办人:冯顺庆联系电话83179917
嵊州市城南管委会(三江街道)办事处 2016/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