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宪法赋予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必须得到尊重
作者按语:笔者《海宁海昌街道“非法拘禁办”两主任五次对访民实行非法拘禁》一帖在本地多家论坛刊发后,网上网下反响强烈,许多网友打进电话表示,在全国合力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公民民主权利的大背景下,海宁市海昌街道却大搞黑帮统治、非法拘禁,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令人愤慨。为了进一步揭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从今日起,笔者将陆续刊载系列评论文章四篇,以期海宁市海昌街道早日醒悟,纠正不当,以实际行动推进街道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朝着纵深发展。
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广泛的民主权利,这些法律制度的确立与贯彻早已深入人心,成为维持社会正义、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基石,成为我们这个社会得以继续沿着法治、理性方向发展的准则力量,成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强大支撑。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给予人民群众包括信访权利在内的诸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信访条例》第三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浙江省信访条例》也指出:“第四条 信访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机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国家机关应当切实加强信访工作,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
然而,在海宁市海昌街道,人们却看到另一番景象:海昌街道党工委委员、街道维稳办主任陈国栋,街道综治办主任夏国锋等人,打着共产党员的招牌,却干着残害人民群众的勾当。从2012年3月9日至2014年7月3日,在短短的两年中,他们先后五次将本辖区内的王姓访民实施非法拘禁,进行惨无人道的打击报复与摧残。就是在金老师积极干预甚至发帖公开批评后,海昌街道办事处依然按兵不动,既不纠正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更不向王姓访民作出赔礼道歉,正朝着更深更险的泥淖中滑去。
上访(信访)是国家给予人民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任何人员都不得剥夺公民的这种民主权利,相反,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必须得到保护、尊重,这是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更是共产党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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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我党的根本宗旨
四评:敢否揭自身丑恶是是否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试金石
我们国家的经有些是好经,不过被歪嘴和尚念歪了。很多制度都是仅仅针对老百姓的,轮到政府公职人员就没有效律,他们可以肆意的践踏破坏。我就曾经被南湖区政府和解放街道办关在博客宾馆15天。
这种其实就是非法拘禁了
学习了。
宪法赋予人民的选票也没有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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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必须追究充当政府黑帮的两位主任的法律责任
海宁市海昌街道党工委委员、街道维稳办主任陈国栋,街道综治办主任夏国锋等人不但没有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要求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相反在党的基层组织的重要岗位上,充当着政府黑帮治理的角色,扮演残害人民群众的打手,其所作所为令人发指!
据悉,海宁市海昌街道迎丰村王姓公民为了主张自身利益,近两年来先后去嘉兴市、浙江省(杭州市)、北京市上访,控告当地政府、有关司法机关执政、执法之不公。按理说,这是王姓公民依照宪法、法律的精神的行为,应当受到保护。虽然,公民的上访可能会给当地政府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影响政府官员的政绩、政治前程,但我们不能采取违法甚至犯罪的方式去阻却公民民族权利的行使,更不能以打击报复等极端的方式截访、阻访。
然而,海宁市海昌街道党工委委员、街道维稳办主任陈国栋,街道综治办主任夏国锋等人在近两年中,不但对王姓公民非法拘禁达五次之多,而且在拘禁之际对姓王公民进行虐待、恐吓、殴打、侮辱、调戏。更为可恶的是,在长期监听王姓公民通信内容的同时,陈国栋、夏国锋等人数次强行进入王姓公民住宅,还多次乘王姓公民不在家之际,在她家安装窃听器,并窃听她的电话通话内容,人身权益和安全遭受重大危险。陈国栋、夏国锋多次对着王姓公民说,你的一举一动我们都清楚,你就是在家仰头的动作我们都掌握。违法犯罪行为之低劣、之可恶,其气馅之嚣张,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位!
本案中,陈国栋、夏国锋等人已经触犯了国家的法律。一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二是非法窃听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三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四十条也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宪法同时还规定了,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王姓公民再怎么上访,充其量就是一个访民,怎么也不构成刑事犯罪吧,但陈国栋、夏国锋之流,竟然采取各种恶劣卑鄙的手段,早已超越了“维稳”、“综治”的程度,已经涉嫌犯罪。
为了严肃党纪国法,惩治犯罪,有必要由海宁市公安、检察机关对陈国栋、夏国锋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立案调查,坚决打击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坚决打掉人民政府中的黑帮势力,坚决斩断残害人民群众的打手,给海宁人民一个安定团结的生活环境,给海宁人民一个安居乐业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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