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市铁办对于被征收人以夫妻名义新购商品房不能享受 龙政综[2014]250号优惠政策做出解释。

在此次火车站北站房拆迁中,我父亲是房屋产权所有人,而后通过分产析户将部分产权析产至我名下,然后我签定了货币补偿协议。货币补偿协议中我是唯一的被征收人。现在以我们夫妻两个人的名义新购商品房,办理《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征迁安置政策鼓励货币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龙政综[2014]250号)优惠政策的优惠1和优惠2,过程中龙岩市铁路建设办公室给我们的答复是:“如以夫妻名义购房则不享受优惠政策,说只能是被征收人个人的名义新购商品房才能享受优惠政策。”请问这项规定依据什么法规政策?出于什么考量?
恳请市铁办对于被征收人以夫妻名义新购商品房不能享受 龙政综[2014]250号优惠政策做出解释。
林乐乐:
您好!您提出的《如以夫妻名义购房则不享受优惠政策》诉求事项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征迁安置政策鼓励货币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龙政综【2014】250号文件第22条规定,该意见由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请市信访局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谢谢!(龙岩市铁路建设办公室于 2015-10-16 17:3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