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产代缴房产税的收据(非正式发票)丢失,是否需要登报,或以收据遗失声明来处理,但地产公司要求不登报不给予换取发票及领取房产证及土地证是否合规?!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即购房人为契税的纳税人。购房人在办理产权证前可自行携带办理契税申报所需的完整材料前往我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契税申报缴纳事宜。地税机关未授权或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征契税,购房者因办理房产证而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代缴契税属于双方自愿协商委托的行为;购房人原预缴给开发商代办代缴契税的收据(非正式发票)若已丢失,敬请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如果开发商在办理交房的过程中以各种理由强迫纳税人缴纳相关税费,购房人有权拒绝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由于您诉求的问题不够全面,为更好地为您解答,您可留下您的联系方式,以便主管地税机关与您取得联系,并进一步核实处理。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莆田市地税局于 2016-4-25 16:50回复)
您好!收到诉求件后,主管税务机关(荔城区地税局)再次与莆田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置业公司”)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并就您的诉求事项进一步向“万科置业公司”进行沟通。经了解,“万科置业公司”与各业主办理原代办款项的多还少补结算手续时按照总公司财务规定的要求,各业主务必提供原“万科置业公司”代收款式时出具的票据等材料,若票据丢失须按总公司的要求办理相关遗失声明手续。至于办理时须提供哪些资料,您可与“万科置业公司”林某联系,电话号码:18850996159。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莆田市地税局于 2016-5-4 09:4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