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芽 、小红书、洋码头、考拉为何开不发票了?

导读
去日本买马桶盖,去德国买奶粉……一段时间以来,国内消费者对国外商品趋之若鹜,这也催火了跨境电商。不能提供国内正规发票的现象,在跨境电商中普遍存在。然而很多消费者不知道的是,国外商家仍然会提供正规消 费 凭 证 receipt 或invoice(收据,跟中国的发票效力一样,可以用于报销)。信息的不透明让跨境电商存在不少造假空间。专家表示,这凸显了面对跨境电商这一新生事物时,相关部门在管理或者政策上还存在盲区。
100%正品、海外直采、发货快捷……相比自己出国“人肉”背东西回来,跨境电商已渐渐成为人们跨境购物的首选。
不过,在热情高涨的“买买买”背后,电商平台对于跨境直邮、保税区发货商品不支持开具发票的做法,也让消费者感到疑惑。
不只蜜芽,跨境购、保税区发货商品不开具发票,是诸多跨境电商平台的做法。例如,京东海外购、小红书、洋码头、网易考拉海购等,在其官网对发票问题都作过类似的提示。
3月3日,蜜芽公关部负责人向法治周末记者回应了关于海外购商品发票的问题。
“购买境内产品才有常规的发票;海外购直邮产品,为境外货物、境外成交,本身就没有国内商品相同的发票;如果是保税区备货产品,则是企业代订购人统一向保税区缴纳,海关并不就单一订单向个人出具缴税发票。”该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介绍,海关总署2016年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时段汇总计征税款,不是单个订单缴纳;对跨境备货模式,海关只给企业开具《海关专用缴款书》,不会给个人开具发票,所以,纳税的发票也无法单一开给用户。”该负责人解释,“如果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致电平台明确其订单号,平台确认后,会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
对于电商平台保税仓发货模式,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认为,该业务存在两层法律关系,首先是产品从国外买进来,然后是产品再卖出去;在“买进来”环节,电商需要交关税和增值税或者消费税,获取海关专用缴款书;在“卖出去”环节,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我国凡是商品买卖都必须开发票。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表示,上述蜜芽的案例反映出,跨境电商和一般贸易在税收管理当中的差异问题。“行邮税是用于自用的非贸易用途,所以在进口环节会给予一些优惠;但是跨境电商平台经营商品具有贸易属性,基于公平原则,我认为它应该和一般贸易一致,按照一般贸易商品开具发票。”蒋震谈道。
不过,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电子商务法律部副主任麻策认为,跨境电商平台不属于发票管理办法所定义的“销售商品经营者”,无开据发票的法定义务。
“在跨境电商模式下,消费者和跨境平台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实质上属于委托合同,即消费者委托跨境平台向海外商家购买海外商品,最终由海外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形成商品的买卖关系,除非跨境平台自行以货物进口后再销售。”麻策表示。
麻策解释,对于保税模式和直邮模式,海关有专属编码,二者和一般贸易货物进口后销售,适用于不同的海关监管规则: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货权属于进口商,其在销售商品时,进口商就是销售商,是需要开据发票的;但保税或直邮类跨境商品,是不允许二次销售的,例如消费者退货回到平台后,除非海关准许,平台一般是不允许再行销售的,否则构成走私。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当前的国情下,跨境电商不开发票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需要纠正的是,跨境电商是应开具发票的,但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增值税发票,而是可以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开具形式发票(即非正式发票,只是一种估价单)。
“四八新政”二次延期,有观点指出,相关部委还没有摸索出一套专门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政策——既要照顾到老百姓的消费需求,又要避免对一般贸易和国内产业的过度冲击,还要确保跨境电商这个新兴业态的平稳发展。
小红书华中区负责人邸阿明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跨境电商平台在经营中跟消费者之间没有利税凭证,是因为目前国家对跨境电商还没有一套相应的税收制度,而对于行业如何将消费者纳入到国内的国际税系统当中,也没有给出相应的规定;因为跨境电商是互联网+新零售业态,还在创新发展的路上,相对应的行业规则标准、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现在都还没有特别明晰,都是按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试点相关办法在探索运行。
“跨境电商是直接从境外或者保税区向国内用户提供商品,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不经过国内的商品市场流通体系,跨境电商缴税只向海关一端进行申报和缴纳,其所适用的税制不同于国内一般商品销售流通所配套的税收体系。”邸阿明透露,目前,海关总署正在打造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届时,消费者可以在该系统内搜索到自己购买商品的电子税单。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目前,实践中跨境电商通常只向消费者出具商品发货凭证,不提供含税的发票;而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纳税人有权获得缴税凭证,作为管理部门也应当保障消费者行使该项权利。
“但由于跨境电商是新生事物,国家相关部门在管理上或政策上还存在盲区,没有为平台提供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手段和条件,使得跨境电商平台也存在难处。所以,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允许电商企业向消费者开具含有税款的凭证——向消费者开具不能抵扣的普通增值税发票,或者是提供海关电商商品专用缴款书的票据,且该票据具有类似发票一样的效力。”施正文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至于海外直邮模式,因为国外没有国内的发票,海外商家应提供国外有同等效力的电子凭证;平台作为中间方,可对该凭证加以旁证。”施正文补充。
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民革中央常委李崴专门提交提案,建议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确立为一种新的贸易形态,对其采用不同于“行邮物品”和“一般贸易”的第三种方式进行监管。基于此,他认为一定要有上位法的明确授权,否则有关部门不可能去“违法”创新监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