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虹桥水库钓鱼被执法一事投诉

事情大致经过如下:2017年11月10日,市民本人和好友相约一起早上6点于虹桥水库上游,叉河水库大坝下游库塘内钓鱼,6点25分,先是一辆车牌为浙L J9056的皮卡车 上写(水源地巡查)的车辆驶入我们钓鱼地方,不由分说扣押我们的钓鱼用具,并且恶语相向说:让你再向纪委投诉,态度极其恶劣,属暴力执法,随后又来一辆浙L J9083水源地巡查车辆,当中我们有过相关的抗议,又因为他们不是正式执法人员,无权对我们做出渔具扣押等行为,故要求贵厅的纪委监管处严肃处理相关人员的执法问题,还舟山市民的休闲钓鱼权利,具体希望贵厅致电于我,又因本市民文字表达也表达不清楚,(文化程度不高敬请谅解)更无此精力长篇大论。望贵厅严肃认真对待。
关于虹桥水库钓鱼信访件的答复信访人: 你于2017年11月12日向浙江省水利厅反应的关于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虹桥水库钓鱼被执法一事投诉事宜,省厅于11月14日转于我局办理,现我局经核实,答复如下:一、信访人主要诉求 信访人在虹桥水库库区内钓鱼,被正在巡查的水源地巡查队扣押渔具,反应其暴力执法,要求处理执法人员,并还市民的休闲钓鱼权利。 二、调查核实情况11月10日上午6时许,水源地巡查队在虹桥水库巡查时,发现库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有5名垂钓者,其中3名垂钓者系屡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钓鱼。巡查队员告知其行为已违法,并在对其进行劝离时,双方放生争执,后对渔具进行扣押,并责令其到市原水管理中心出具承诺书或到环保部门接受处理后归还渔具。 三、答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 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虹桥水库库区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垂钓行为已经违法。 水源地巡查队系我局和舟山市水务集团共同组建成立,巡查队在日常巡查中,对发现垂钓等污染水源的行为及时劝离教育,对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扣押渔具,责令到市原水管理中心出具承诺书或到环保部门接受处理后归还渔具。 为加强对我市饮用水源的保护,下步我局将会同舟山市水务集团加大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力度,排除安全隐患,加强对巡查队伍的管理,规范巡查行为,加强与环保等部门执法协作,及时查处污染水源的违法行为,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同时我局将加大保护饮用水源的宣传力度,教育和引导全社会强化饮用水源保护的责任感,增强广大群众保护饮用水源的意识,自觉参与到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来。舟山市水利水务围垦局 2017年11月20日
舟山市水利水务围垦局 201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