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复函/走私犯罪辩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低报价格走私/废钢铁
炼钢厂来函咨询:我哥哥从事国际物流运输代理,经朋友介绍帮人出口废钢到泰国。因为涉嫌低报价格走私,被海关缉私局抓捕,至今仍然在关押中。现在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院了。听律师说,海关缉私局在查证成交价格时,无法全部找到“真实成交价格”,故有一部分以国内采购价格来计算偷逃税额,请问这合理吗?
复函要点:所谓低报价格走私系指向海关申报的价格低于国际贸易双方议定的成交价格。对于出口应税商品而言,即出口商向海关申报的价格低于卖给国外客商的价格(不含关税),从而达到偷逃税额的目的。就一般商业规律而言,“售货价格”往往高于“进货价格”,否则就难以获得商业利益,故此海关以国内采购价格计算偷逃税额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应当注意到,出于某些商业目的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以低于“进货价格”销售货物的情况并非不存在,比如为了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而低价销售,或者由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而不得不低价销售,这些“亏本生意”在现实中并不鲜见,所以如果海关不能确切判断确实存在低报价格的事实,而以国内采购价格计算偷逃税额亦有可能造成错误。辩方如能根据案件事实提出合理怀疑,控方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对无法查明真实成交价格”的货物,应当按照“存疑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将这部分货物从指控中剔除。
复函律师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走私犯罪辩护。现居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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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张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