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泰安市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有些是单位直接发放到个人手中归个人所有,有些是由职工单位领回归单位所有,还有的是个人领回以后单位又让本人交到单位。就现在泰安的工资水平,泰安的生育津贴一般应在三四万左右,不是一个小数目,那么生育津贴到底该归单位还是个人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章“生育保险”中规定如下: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按照法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应当归职工个人。而《泰安市职工生育保险业务须知》中指出“生育津贴申领:单位每月前10个工作日向社保大厅生育保险窗口报送材料,次月底前发放到位。”、“生育津贴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单位经办人带身份证,持单位介绍信(注明由谁来领取哪些人的津贴,加盖单位印章)领取银行存单,不接受个人领取。产假期间及时申领各项待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那么生育津贴到底该归单位还是个人呢?如果归单位,那么已经发放到个人手中的应该是违规滥发补贴。如果是归个人所有,那么把生育津贴当作单位收入和利润的就是侵犯了职工个人利益,并有套取国家补贴之嫌。三四万块钱,数额巨大,不能随意处置,会造成明显地社会不公,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如果不明确,就是制度设计和规定有缺陷。请给予明确的答复!!
您好!按照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根据泰人社发【2012】63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市直生育职工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执行以下标准:(包括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药费、检查费和治疗费)三级医院每人次报销2900元,二级及以下医院每人次报销2700元,产前检查费每人1000元。生育津贴支付标准: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发给女职工个人,不发放给单位。女职工在领取生育保险金期间不发放工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放158天的生育津贴。市直生育保险报销电话:6266515.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7-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