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算,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额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额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4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由政府代缴保费的重度残疾人,领取待遇时是否可以享受缴费年限养老金?该参保人死亡后,政府代缴的保险费是否可由继承人继承?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由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享受政府缴费补贴,领取待遇时按规定享受缴费年限养老金,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继承。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鼓励有缴费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在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继续缴费,并按规定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等相关待遇。
43、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如何补贴?
答:对已办理二级及以上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经相关部门进行身份认定后,地方政府按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44、对重复参保人员中,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又延迟缴费达到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如何处理?
答: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做处理、继续缴费达到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以退回,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按规定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45、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被判刑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46、丧葬补助金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省《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文件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不低于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所需要资金由各地人民政府负担。
各地人民政府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制度衔接及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47、我省《经办规程》对参保人的转移经办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件17,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10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转入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月18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转入地县(市、区)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县(市、区)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转出地县(市、区)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并按照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市、区)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审批表》寄送转入地县(市、区)社保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入地县(市、区)社保机构收到《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并通过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村协办员告知转入人员。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48、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怎么办?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蓄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49、我省《经办规程》对参保人员跨县(市、区)转移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转出地与转入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启动时间(含自行试点时间)不同的,从先实施地方转入后实施地方的,个人账户资金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从后实施地方转入先实施地方的,可根据自愿按转入地实施时间和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
50、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适用于曾经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主要涉及两类群体,一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进城务工、在城镇企业就业时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是城镇就业不稳定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
51、参保人员应当在何时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保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才能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也就是说参保人员一生只能也只需要申请办理一次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52、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是否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答:可以。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十五年,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再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办理衔接手续;若延长缴费后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未满十五年,也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53、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如果存在不止一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该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如果存在不止一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先归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再根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确定最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然后申请办理衔接手续。
54、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缴费年限怎么确定?
答: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55、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能否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答:可以。为避免出现部分参保人员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不满 15 年而不能获得保障的情况,当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民养老保险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这样也体现了城乡居民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兜底功能。
56、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能否参照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转移部分统筹基金?
答:按现行政策规定,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只转移个人账户储蓄额,不转移统筹基金。
57、参保人员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内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优先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其重复参保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保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并退还给本人。
58、参保人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转入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不足一年的部分应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转入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不足一年的,折算为1年的城乡居保缴费年限。
59、参保人员办理关系转移时(城镇职工转入城乡居保或城乡居保跨省互转),存在重复缴费年限的,政府补贴应该如何处理?
答:暂行办法只对重复时段的个人缴费有明确规定,没有对重复时段的政府补贴进行明确。目前我省统一的处理方式为:重复整年时,只退还重复年度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部分,政府补贴转存至城乡居保基金账户,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所产生的利息留存个人账户。重复非整年时,退还参保人重复年度中重复月数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部分,政府补贴和政府补贴所产生的利息以及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利息转存至城乡居保基金账户。
60、参保人员领取多重养老保险待遇该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保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将扣除全部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给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已领取的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计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