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不在、又一把监管利剑 ——评《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正文】
2018年1月5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在流动性新规的框架下,结合巴塞尔协议iii,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的集中度风险监管要求。整体上看,该办法对同业业务的约束性进一步增强,纳入了商业银行有可能承担信用风险的所有业务类别。根据银监会答记者问的内容,对于非同业客户的大额风险暴露类别,目前国内银行并不存在问题,但对于同业客户的风险暴露类别,部分银行存在调整压力,应尤其注意。此外,关于商业银行投资资产证券化和资产管理产品明确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和附加风险暴露两类,几乎覆盖了所有风险,商业银行的资本压力也会较大,动力将有所下降。可见,该办法产生的主要市场影响仍然在同业业务和非标业务上。
该办法共9057字,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
一、银监会答记者问(6问6答)
银监会答记者问共2133字,6问6答,汇总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内涵
1、关键点1:解决信用集中度风险,以一级资本净额为基准进行量化约束
(1)风险暴露,其主要目的还是解决信用风险的问题,以一级资本净额的一定比例为监管基准进行限制约束,避免风险过渡集中,使商业银行授信资金能够雨露均沾,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2)当然这里以监管大额风险暴露监管为主(风险暴露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同时对于各类客户的风险暴露限额也以一级资本净额为基准,如面向同业客户的风险暴露限额不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3)显然监管的最终意图是通过提高一级资本净额的占比(降低杠杆率)的方式加强全面风险管理。
2、关键点2:覆盖6个风险暴露类别,强调全面风险管理
(1)风险暴露具体有6个类别,虽然计算方式有所差异,但对于面向同一客户而言,同一风险暴露金额可简单相加。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已经把商业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全部纳入,包括信贷及类信贷业务、交易类业务、表外业务、同业业务等,覆盖相当全面。其中,对超过一级资本净额2.5%以上的风险暴露尤其关注。
(2)为了避免重复计算,明确了3个计算扣除项,一是不包括减值准备,计算时考虑净值的风险暴露;二是不包括结算性同业存款;三是不包括商业银行之间的日间风险暴露
(3)针对特定风险(针对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账簿风险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明确了相应的简化计算方式。一是考虑到特定风险的穿透会比较麻烦,对于两类产品的投资余额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5%视为一个匿名客户进行统计;二是考虑了交易账簿风险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对于总头寸小于70亿元(且小于总资产10%)的,可豁免计算风险暴露;三是考虑到交易对手风险的特点,场外衍生工具账面价值合计小于总资产0.5%且名义本金合计小于总资产10%的,同样可以豁免计算风险暴露,如利率互换等等。
(二)大额风险暴露
1、关键点3:大额风险暴露根据客户类别进行管理,非同业客户合计有4个集中度限额约束
前面表述了一般风险暴露的基本内涵,关于大额风险暴露,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以于大额风险暴露,有一些特定的监管要求,如风险暴露不能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一定比例,并且针对同业客户、非同业客户、中央交易对手等有分类规定。
对于非同业客户有四个集中度限额要求,一是单一客户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0%;二是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5%;三是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0%;四是关联客户风险暴露合计余额不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
2、关键点4:同业业务受监管约束力度越来越强,目前约有5个类别的监管指标约束
(1)同业客户、中央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均不能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这是对同业业务提出的新监管要求。
(2)目前受监管约束最大最多的业务类别应属同业业务,一是同业负债占比不超过1/3;二是1年以上同业存单禁发并纳入同业负债考核;三是回购余额不超过上季度净资产的80%;四是同业客户的风险暴露不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五是流动性新规中明确,同业负债的折算系数较低以及同业资产的折算系数较高等等。
(3)办法对同业客户的风险暴露设置了容忍度较高的过渡期安排,可见在监管看来,目前同业客户的风险暴露已经是一个大的问题。具体来看,应逐步降低同业客户的风险暴露,例如,2019年6月30日前,同业客户风险暴露应压缩至一级资本的100%以下(含),后续每半年降低10-20个百分点,最终要在2021年底之前达到25%的限额要求。
(4)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办法对商业银行过渡依赖单一同业客户的行为采取了比较小的容忍态度,笔者同时也比较看法同业客户的分散化,因此对于目前同业客户比较分散的银行是相对有利的,储备更多优质同业客户、广结同业善缘是近几年必须优化的一个路径,特别是对于已经搭建同业平台的银行,如兴业银行的“银银平台”、南京银行的“鑫e家”、中信银行的“同业+”、浦发银行的“e同行”、民生银行的“同业e+”和浙商银行的“同有益”等等,尤其需要给予关注。
3、关键点5:监管文件普遍对利率债比较鼓励,该办法对金融债和存单也比较认可
(1)从豁免情况来看,商业银行对利率债的投资、交易等(对象包括央行、中央政府、省级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以及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非次级债权)均在风险暴露方面不受约束。结合之前的流动性新规等,利率债的优势在未来将更为明显预计占比将有所提升,配置价值加大,而信用债的择时择券显得更为重要。
(2)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计算客户风险暴露时,应考虑合格质物质押或合格保证主体提供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从客户风险暴露中扣减被缓释部分。因此,考虑到风险缓释的问题,该办法将银行存单、国债、央票以及我国政策性银行、公共部门实体、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等可以作为合格质物,表明在某种程度上,这些在充当风险缓释的工具中是获得认可的。整体上看,优质的资产、合格质物会在比较紧的市场环境中备受欢迎,应适当储备。
4、关键点6: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共30家、中国4家
对于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其风险暴露有着更严的监管要求,避免大而不倒及对市场的震荡影响,这是08年金融危机后产生的一个概念,属于特定监管对象。全球银行业监管机构2011年7月21日圈定了28家具有“全球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并建议对其实施1-2.5%的附加资本要求。同时,附加资本必须完全由普通股权益构成。目前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数目已增至30家,中国4家(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
5、关键点7:中央交易对手,主要针对衍生品,也是顺应08年金融危机产生
中央交易对手,又称central clearing counterparty,可以将所有交易对手的敞口进行汇总,进行多边净额清算,避免了交易对方的直接接触,即避免双边交易。例如,股市市场中的集中竞价交易,中登上海及深圳分公司为中央对手方,银行间市场的利率互换在上清所也实现了中央对手方管理。
6、关键点8:关于资产管理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明确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和附加风险暴露,约束力较强
(1)关于资产管理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使用穿透方法(如果能够证明除外),将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纳入基础资产的风险暴露。
(2)对于可以不穿透的特定风险,应设置统一的匿名客户(非同业单一客户,10%),进行风险暴露层面的约束。
(3)此外,办法还增加了一条附加风险暴露,即发起人、管理人、流动性提供者或信用保护提供者等主体的违约行为所预计产生的损失也需要按照投资金额计算风险暴露,这个规定约束就比较强。
显然,通过基础资产风险暴露和附加风险暴露两个约束,已经覆盖了商业银行目前非标投资所面临的所有风险,而商业银行的资本压力也随此增大,通过非标或资产证券化滚动的动力也会下降。
(三)风险暴露情况报告:未并表按季,并表按半年报送
1、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情况,报送频率为每年至少一次。
2、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表和未并表的以下风险暴露情况(并表报告每半年报送1次,未并表报告每季报报送1次):
(1)所有大额风险暴露。
(2)不考虑风险缓释作用情形的所有大额风险暴露。
(3)在各类客户的风险暴露中,前二十大风险暴露,已按第(1)款要求报送的不再重复报送。
(四)39家上市银行情况
报告选取39家上市银行的情况分析,将资本净额、一级资本净额的数据列示,并按限额比例,针对不同客户类别计算出相应的风险暴露限额,具体信息如下表,供各规模类别的银行参考。
三、全文(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有效防控客户集中度风险,维护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风险暴露)本办法所称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
第四条 (大额风险暴露)本办法所称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第五条 (符合要求)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均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
并表范围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一致。并表风险暴露为银行集团内各成员对客户的风险暴露简单相加。
第六条 (总体要求)商业银行应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与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等,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防控大额风险。
(二)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
第七条 (非同业单一客户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非同业单一客户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匿名客户是在无法识别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情况下设置的虚拟交易对手。
第八条 (非同业关联客户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
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集团客户和经济依存客户。
第九条 (同业客户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同业客户指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十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之间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商业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后,与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之间的风险暴露应在12个月内达到上述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 (合格中央交易对手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单一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非清算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第十二条 (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单一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非清算风险暴露均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第十三条 (豁免主体)商业银行对下列交易主体的风险暴露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
(一)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
(二)评级aa-(含)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
(三)国际清算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四)其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可以豁免的交易主体。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豁免)商业银行持有的省级(直辖市、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行的债券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
第十五条 (政策性银行豁免)商业银行对政策性银行的非次级债权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
(三)风险暴露计算
第十六条 (计算范围)商业银行对客户的风险暴露包括:
(一)因各项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等表内授信形成的一般风险暴露。
(二)因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的特定风险暴露。
(三)因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账簿风险暴露。
(四)因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五)因担保、承诺等表外项目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