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浙江省旅游条例》第三十一条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开办接待旅游者住宿的民宿,具备相应条件的,公安及其消防机构、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发放相关的经营许可。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利于民宿发展的原则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另行制定。我家是王江泾镇长虹村的,我想利用我家的房屋(有宅基地证的自住房屋,非违建)做民宿,在贵部门(公安及其消防机构)需要什么内容的审批和需要达到的条件才能获得贵部门方面(公安及其消防机构)的经营许可。
根据省公安厅发布的《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内容要求, 民宿(农家乐)的是指位于乡村和旅游风景区范围内,利用城乡居民自由住宅开办的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小型旅游服务设施,规模为单栋房屋客房数量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开办民宿(农家乐)房屋应当为合法建筑,并满足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在投入使用前,经营户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特种行业许可,提交下列材料:1、《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民宿、农家乐)》、《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位于乡村或旅游风景区规划范围内的证明文件;4、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客房、内部通道、消防设施等分布既面积的平面示意图;如果按照普通宾馆申报,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不需申报消防部门,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需要向消防部门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供房屋的合法证明材料、设计文件、设计图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秀洲区消防大队 2017/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