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房开发商应该向购房人提供哪些材料

按照国家和南昌市相关规定,商品房交房开发商应该向购房人提供哪些材料供查验?哪些需提供原件供查验?哪些需提供复印件给购房人?南昌市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后是否有《房地产建设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报告书)》之类的结论供查验?未提供或提供不全能否拒绝收房,责任后果谁担?建设主管部门如何处罚开发商?购房人可得哪些赔偿?
您好:
  商品房交房时,开发商需要向购房人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实测面积报告、《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购房人可要求查验原件。商品房项目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主管部门会发放《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购房人可拒绝收房,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具体赔偿事宜以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条款为依据。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谢谢!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3-09-04 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