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劳动能力鉴定

你好,我们是一家在嘉兴平湖的企业,目前在处理一名因患病需终结劳动合同的员工碰到问题。1、背景情况我们希望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判断是否需要给付医疗补助费,但是浙江省、嘉兴市和平湖区的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均拒绝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示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况,只受理病退的申请,不受理其他情况的申请。2、问题如下:(1)浙江省、嘉兴市和平湖区的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拒绝受理劳动能力鉴定是否违背了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要求?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劳动者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的不同结果来处理。(2)对于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单位应当如何判断医疗补助费是否需要给付以及给付水平?如果劳动鉴定委员会拒绝确认,单位应该如何处理?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网民你好!你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中遇到了问题,我们已经知悉。现简单答复如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是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但本办法中因病或者非因工伤解除合同的处理部分与《劳动合同法》有冲突,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因此你们在处理时无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另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