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一19岁女子未婚先孕,竟将女婴活活捂死抛尸湖中??


网友爆料:3月30日凌晨,平湖东湖内发现一具女婴尸体。接报后,公安机关立即开展调查,并于当日下午在该市钟埭街道一租房内抓获犯罪嫌疑人侯某。侯某,19岁,凤凰人,未婚先孕。男友突然失踪,她在馆房间内用被子将女婴捂死,然后抛尸东湖。
俗话说得好,虎毒不食子。动物都知道这个道理,更何况是人。3月30日凌晨,平湖的东湖里发现一具婴儿的尸体。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凶手竟然是孩子的生身母亲。
女子被男友抛弃
将女儿杀害抛尸
有群众在东湖发现女婴的尸体后立马打电话报警。平湖当湖派出所相当重视,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以往发现的婴儿尸体,一般都是孩子死亡后父母不顾后果草草处理的。但是,民警调查后发现,这名婴儿并非因为身体方面的原因死亡,而是被人杀死的。
那么,是谁会如此残忍地对刚来到这个世界没多久的小婴儿下毒手呢?随着调查工作往前推进,真相很快被揭开——凶手竟然是孩子的母亲侯某。
当天下午,平湖警方在钟埭街道一出租房里将侯某抓获。
侯某,19岁,湖南凤凰人。在温州打工时,侯某处了个对象,但尚未办理结婚证。侯某怀孕后经人介绍到平湖打工。不久前,她生下一名女婴,打电话给男友。男友表示既不要侯某,也不要孩子。侯某一怒之下,就在宾馆房间内用被子将女儿捂死,然后抛尸东湖。
这种行为俗称溺婴
是故意杀人的一种
侯某的这种行为,俗称溺婴。百度解释,溺婴是故意杀人罪的一种特殊类型。犯罪主体往往是婴儿的父母或其他亲属。我国的某些地方流行溺婴,从唐宋延续至明清,一直到民国时期。宋代闽人溺女婴,也溺男婴,但溺女婴多,溺男婴少。新中国成立后,这种陋俗不复存在。现在,溺婴事件时有发生。
溺婴案件动机比较特殊,例如未婚女青年因为某种顾虑杀死自己的婴儿;有的母亲受到重男轻女思想的毒害或亲属的压力而杀死女婴;有的则由于初生婴儿患有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担心将来成为家庭的负担而将其杀死等。
对此,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登富认为,从法律角度来看,胎儿脱离母体时能独立呼吸,该新生婴儿就成为法律意义上有生命的自然人。对于有生命的自然人,均属刑法保护的对象。只要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不管侵犯什么样的对象,都属于故意杀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警方正在寻找侯某的男友。然而,在为这起案件扼腕叹息时,我们应该想到更深层的东西,那就是有些人的法律意识依然很淡薄,法律观念尚待完善,社会责任意识也有待加强。我们希望那些选择为人父母的人,要为自己负责,要为孩子负责,也要为社会负责。via浙江在线

想想怎么舍得啊
最毒妇人心!
明明外地人,标题又是嘉兴一女子,少侮辱嘉兴。。。。。
怎么能下手啊!自己的孩子
少侮辱嘉兴人,那是平湖的外地人,你咋这么搞笑呢
拉去枪毙
这句话说的对
虽然是故意杀人罪。但是该情况应该属于罪行较轻,估计是三年到五年左右。
至于其男友,最多就道德谴责以及经济上承担一点。

不管外地本地 发生在嘉兴地区是不会错的 所以这样自说自话撇开是说不通的
没有结婚证,没有户口,私生婴儿,法多不认可有这孩子,没有户籍这也是公安管的吗?想不开被迫做这种事
中国政府也有责任a32b
自己生的孩子,想想都是可爱的,怎么舍得,乍下得了手啊。这样的人脑子不是有病,实际上心里还未成熟!
其实,国内的某政策也在逼平民干这种事,天价罚款有几家承担的起?
她认为是报复孩子她爸爸的,但是犯罪了
嘉兴人躺枪
女的么不懂事,男的么不负责任,可怜的孩子
不是说了嘛.是一种风俗.宋代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