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14年3月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驾照一直被扣,7月被判1 年,现已刑满。前些天收到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执照,两年内不得获取机动车驾驶执照。但并没有明确说明吊销期限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请问1、为什么这行政处罚在事隔一年后才作出?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吊销期限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已将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传真到0757-82962863,并注明了联系人、联系电话,盼复!
经了解,当事人于2014年3月2日在高明辖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刑事判决,交警部门直至2015年6月10日才收到法院的判决书。由于办理驾驶证吊销行政处罚必须要有刑事判决书作为依据才能作出决定,所以交警部门在收到判决书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第110条规定,吊销当事人驾驶证。
2015-10-09 09:5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