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借朋友出车祸 保险公司拒赔评估费

本报讯 发生交通事故后,为查明损失,车主请来保险公估公司,支付了6105元评估费,但保险公司对这笔钱不予认可。近日,天宁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在商业车损险范围内向车主支付车损174448元,施救费300元,评估费6105元。
车主刘某给自己的爱车投保了车损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7月24日至2017年7月23日止。2017年7月5日,刘某将车借给朋友王某。王某开车沿清潭西路由东向西行驶,在避让野狗向右打方向时,因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撞上了围墙,导致车辆、围墙受损,但无人员受伤。这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随后,我市一家保险公估公司对刘某汽车的车损进行了评估,评估车损价为174448元,刘某预付了6105元评估费。之后,刘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不认可保险公估公司的鉴定报告,认为这笔6105元的评估费无合同依据,当然也不予认可。
去年年底,刘某只得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天宁法院认为,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保险公估公司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并无不当。如今,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鉴定报告存在虚构或明显不合理之处,亦未能举证证明何种部件与事故无关或无需更换。法院对评估车损金额174448元予以确认,对保险公司的相关抗辩不予采纳。鉴定费系为查明损失所发生的必要的费用,施救费系事故发生所产生的必然费用,依法都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据此,天宁法院于近日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庄奕 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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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