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不付,直接跑路,等被“扣牢”再支付工资是否就不用再吃官司?6日下午,南湖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给这个问题作出了解答。
2010年,广西人覃某在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创办了一家箱包厂,由于经营不善,入不敷出,2013年6月左右,厂里开始发不出工资了,工人的工资也就一直欠着。2013年12月18日,覃某收到了嘉善某箱包厂总共54500元的加工费,但他并没有马上用这笔钱支付所拖欠的工资,而是当天就和家人连夜逃出了嘉兴,后来回到老家后,干脆把手机号也换了。
不过跑路的覃某倒也算良心未泯。走之前,他把工人的工资单和一封道歉信塞在了公司大门下面。截至2013年12月18日工厂停产,覃某共累计拖欠10名工人工资100721元。两天后,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箱包厂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箱包厂于当年12月26日前付清拖欠职工工资。已经跑路的覃某对此置若罔闻,拒不支付所欠工人工资。2014年7月26日,覃某在广西老家被公安机关抓获。去年11月,这名已被公安机关控制的老板终于与工人协商,并支付了工资。可这时候才支付,已经太晚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100721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覃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工人协商并支付了工资,有悔罪表现,法院判决被告人覃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链接: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将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切实有效发挥刑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作用。根据《通知》,不仅像覃某这样彻底逃匿者得负法律责任,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也可视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嘉兴日报)
他怎么不说劳动力成本增加.资金链断裂.却说经营不善.有点存意.
“经营不善”............付不出来................可不能出逃..............................:t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