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号凌晨3点我的车(闽FT6132)在荣御国苑往曹溪女子医院方向等候红绿灯时被追尾,肇事车(闽FD7802)司机下车协商不成就逃逸了,之后我报了110,我把情况和110说了,交警并没有到现场,后面交警叫我把车开到莲花山交警大队,交警进行拍照取证,当时我的车有刮痕,第二天交警联系过我,直到2号晚上9点多交警说肇事者到交警大队了,当时交警说对方的车没有刮痕,那个红绿灯的监控也调不出来,还威胁我说如果我要再调查,就把我的车扣起来取证,这样处理非常不公正,合理,希望相关部门处理。
经查,值班民警根据实际情况,在征得陈先生的同意下,一方面让陈先生驾驶其车辆到交警大队固定证据,另一方面立刻调查逃逸车辆相关信息和相关监控。
经勘查,闽FT6132号车尾部保险杠有刮碰痕迹。在固定好被撞车辆痕迹之后,办案民警于事发当日分别前往新罗公安分局监控室、交警大队监控室调取相关录像证据,但均无有效监控录像。陈先生不信任办案民,不相信事发地没有监控,办案民警亲自邀请陈先生到监控室核实。在陈先生核实无监控录像后,办案民警联系到闽FD7802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该车驾驶人于当日20时许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并邀请陈先生亲自到大队查看车辆痕迹。
经勘查比对,闽FD7802号小型轿车车身并无符合事故碰撞特征痕迹,陈先生亦无法指出接触碰撞部位。在一无监控录像证据,二无相关接触碰撞相吻合痕迹的情况下,陈先生一口咬定是两车追尾碰撞的事故。对此,办案民警根据情况,告知陈先生可通过痕迹检验鉴定进一步获取相关证据,并告知检验鉴定需要暂扣双方机动车,并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这时,陈先生称该事故无需处理,便驾车自行离开。
我队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第一时间进行相关证据采集,并对相关痕迹勘查比对,在无证据情况下,建议陈先生通过痕迹比对来寻求更多的有效信息并没错,但却造成了误解。(交警新罗大队于 2017-10-23 11:5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