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歧视妇女

尊敬的领导:控告人金月飞,女,身份证号码:330623196802153561,浙江省嵊州市浦口街道慕塘村345号人。电话:13429473138。控告事项: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政府在慕塘村“城中村”改造中,将控告人早在2004年就立户的合家4人,强制性合并到控告人哥哥家为一户,致控告人失去了户主的资格,剥夺了控告人的拆迁知情权,并监视、限制控告人人身自由,强拆控告人的合法房产,得不到合理补偿,又违反法律规定,歧视妇女,得不到与男性平等补偿权,控告人要求依据法律,得到合理的拆迁应当享有的补偿。事实及理由:控告人系土生土长的嵊州市浦口街道慕塘村村民,虽曾婚嫁,但从未离开慕塘村,户口也一直未变动。1995年控告人从同村胞弟处购买砖混结构二层楼房二间(公证处办理公证)。2004年单独立户,同户口本为女儿,入赘女婿,外孙女共4人。2008年,控告人投资将原购置房屋进行了翻建,一家安居乐业。2015年,嵊州市人民政府将慕塘村列入“城中村”改造。公布了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所谓地方政府文件,实施了男女不平等条约,男性可以单独一户,享受一户一宅的安置政策,分配安置补偿拆迁面积300平方米。而女性的,不管你立户的时间长短,一律合并到兄弟或者父母为一户,失去户主资格,丧失基本的拆迁知情权。女性不得享受拆迁安置补偿面积,歧视妇女。2016年5月底开始断水断电,并在7月14日,趁控告人出门买早饭的时间,强行拆除了控告人的房屋,家中所有家具用品被埋底下。致控告人一家4人生活无着落。即2016年8月19日夜至9月5日,市政府派人日夜监视控告人一家,24小时站岗监视,拍照传给拆迁办汇报,限制控告人一家的人身自由,并扬言叫锁匠开锁,入侵控告人家中。综上所述,国家法律《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均一致规定男女平等,特别保障妇女的权益。但嵊州市人民政府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歧视妇女,剥夺了妇女的合法权益。违法将控告人一家强行并户,致控告人失去户主,丧失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又限制控告人一家的人身自由,强制拆除控告人房屋,失灭全部日常用品,嵊州市人民政府可以非法乱纪,控告人却得不到合理的补偿。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控告人的合法权利。为此,特向上级部门上访控告,要求还控告人一家一个公道。得到合理补偿。 此致
金月飞同志:你于2017年10月16日,在领导信箱投诉反映拆迁补偿问题的信访事项,已于2017年10月19日转至本单位。经我委调查核实,现作出如下答复意见: 经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调查核实,谢慕社区列入2016年嵊州市的城中村改造。你反映的你和你的家人共计4人在城中村改造中被强制与你的哥哥(金月江)合并为一户的情况,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严格执行嵊改[2016]5号文件(《嵊州市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安置补偿办法》)附件2(《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已出嫁但户口未迁出人员,其安置人口列入父母所在的户计算,父母已去世的,列入兄弟或姐妹户计算。因此,你不符合单独一户的安置条件,不存在失去户主资格的问题。你及你的家人在你哥哥金月江的安置户中,安置补偿协议是在争先签约期内和户主金月江签订的。对所涉及房屋的拆除时间是2016年7月14日,整个拆除工作是按照城中村改造政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如对本单位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可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持本处理意见书原件向嵊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逾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不再受理。特此答复。联系人:陈军标 联系电话:83275882
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管委会 2017/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