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意义上的重大误解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了误解。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当事人把出租误以为出卖了,这是与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是完全相反的。
2、对对方的当事人发生的重大误解。例如把甲当事人误以为是乙当事人而与之签订合同。特别是在信托、委托等以信用为基础的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就完全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3、对标的物种类的误解,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4、标的物的质量的误解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
离婚律师说到除此之外,对标的物的数量、履行地点或者履行期限以及履行方式发生误解,足以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是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的合同所谓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了免除或者限制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合同法》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在运用该规定时,沪律网提醒要注意两点:
1、对于免除一方当事人因为一般过失而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有效。
2、必须是免除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条款为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必须是仅限于财产损失这一种,如果是免除人身伤害的条款是无效的,只要是免除对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不管是当事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据该第一项的规定都应当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