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竟泼汽油烧修理厂获刑3年


日前,温岭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放火案,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今年31岁的黄某老家湖北,大专文化,住在城西街道。去年5月初,黄某的面包车出现问题,多次到一家修理厂沟通修理问题。
  去年5月10日午饭后,黄某和岳母缪某一起来到修理厂,就发动机更换问题再次和修理厂沟通。据修理厂负责人潘某称,当时黄某拿了二手发动机要求更换,因这是违法的,他拒绝了。
  接着,黄某和潘某发生了纠纷。黄某怒不可遏,专程跑回家里拿来橡皮管和塑料盆。接着,他用橡皮管接了面包车里的汽油,装了三分之一脸盆,并将汽油端到修理厂休息室,泼到沙发上。
  潘某和侄子潘某某见状,上前与黄某发生推搡。这过程中,休息室着火,火势蔓延导致四人不同程度的烧伤。
  之后,黄某离开修理厂,并报警称放了一把火把修理厂烧了。
  经鉴定,潘某Ⅱ度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以上,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缪某、潘某某的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和轻微伤,而黄某的损伤程度也构成了轻伤二级。此外,修理厂内墙面、电风扇、铝合金窗、空调、电视机等均有毁损。
  事发后,缪某谅解了黄某,称不需要其任何赔偿。10月21日,黄某和潘某、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黄某赔偿给对方各项费用共21万元(不包括黄某之前支付的住院费用7.9万余元)。
  庭审时,黄某作未放火的无罪辩护。法院审理后认为,案发后黄某主动报警并自认放火,根据消防部门调查,排查生活用火、室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能排除人为放火引起火灾的可能性,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存在烟蒂等外来介入因素,综合全案分析,黄某存在放火动机,且其泼汽油的行为与本案火灾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其无罪辩解不予以采纳。

判决三年不重。
纵火危害公共安全,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