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3年申请经济适用房,通过摇号分配在金涵小区二期4号楼。因公积金贷款一直未办理下来,目前,城投公司给我发律师函,要求我一次性付款,不然要求支付违约金!对此事我要求投诉金涵小区售楼部、城投公司、公积金管理中心!
事情经过:
2013年10月10日,金涵小区售楼部通知我们缴纳首付款57461元以及代收3000元(未知支付什么费用),后续我们又缴纳了4000左右物业的什么费用。
同年9月,金涵小区售楼部通知我们到售楼部签订合同,提交材料,开始办理按揭贷款。期间5次以开具的无房证明过期(说是建行公积金贷款要求的无房证明只有两周时效,过期作废)。本人2014年期间专门因为这个事情多次跑售楼部与住建局之间,开具各种证明,不胜其烦,最终售楼部说会和建行联系,负责协商!2015年初,售楼部再次以本人征信存在问题,说材料存在问题,再次要求我们提供材料、无房证明等!2015年本人通过个人联系建行再次补齐补正了相关材料,提供了征信无问题的相关证明材料。至今,住房公积金仍未办理下来!2015年本人表达了想退房的意愿,售楼部以退房麻烦,还要扣款等理由劝说我继续办理公积金手续。2015年到2016年期间,本人多次给售楼部、公积金中心、建行各经办人打电话咨询进展情况,却未能得到一个明确的答复,合理的解释!本人多次往返于金涵小区售楼部、公积金中心等地方!
建行、公积金、金涵小区售楼部之间各种推诿扯皮,建行说金涵小区售楼部材料存在问题,公积金中心受理材料也无明确告知贷款为何没有办理下来!我往返于各个部门之间,就一个公积金办理的事情,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至今不明白为何我贷款办不下来!金涵小区售楼部人员未能及时沟通,拖延办事,导致购房合同到期!本人公积金账户存款无法取出。
9月9日晚上收到快递来的律师函,告知收函3日内要缴足购房款,否则要求赔付违约金!因贷款办不下来,我本来因为经济困难,也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额费用。如果能支付全额费用,当时也不会购买经济适用房。对此,我认真的看了一下2013年因为急切要房的心理,草率签订的协议!原定合同2014年6月30日要交房,本人却按时交纳各种费用!金涵小区却一直未能交房。根据合同,金涵小区违约,却无需支付违约金!而我却因为各个部门扯皮推诿,至今办理不到贷款,却要支付违约金!这是什么样的霸王条款!
我真的想说,我买房,我受了这么多苦!给我造成了多大困扰啊!买个房办个按揭,怎么这么难办的一个事!
我本人就在房地产公司上班,我觉得如果我当时买的是商品房,公司不至于服务成这样!不至于贷款办不了,退房退不了!按揭办不了,不至于在各个部门之间花费气力去各种跑!不至于低声下气求人办事!
我不知道这是谁的错,谁的责任。我还想问问办一个公积金贷款有这么复杂吗?我问了几户也未办理的人员,他们或多或少都有征信问题等情况办不了,我的到底什么情况?最后,我想求助一下,公积金贷款到底能不能办下来?办不下来,我该怎么办!2013年缴纳6万多,是不是就打水漂了?!
杨先生,您好!
您原因征信问题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现经我司多次协调公积金管理部门,已于今日协调解决,并已通知您本人提供新的证明材料,目前材料已报送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材料审查。(宁德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6-9-23 10:18回复)
1.根据《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有关事项的批复》(宁房金管〔2015〕2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3月24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询个人房产登记信息。2015年3月24日之前,向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的个人房产登记信息证明时效为三个月,您所说的两周的时效,非我中心规定。经核实,我中心工作人员也未做出此答复。
2.根据《宁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借款申请人需信用良好。2014年、2015年市城投公司报送过您的贷款申请材料,均因您个人的征信报告显示有不良记录,我中心服务窗口才将材料退回,并要求您提供非恶意拖欠的相关凭证后再予受理。
3.今年9月,因您的征信不良时间已超过五年,新打印的征信报告不再显示五年前的不良记录。但因您提供的购房发票开具时间和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均超过一年,您的贷款申请材料已由我中心做退件处理。我管理中心是根据《宁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宁房金管[2014]1号)第八条:“申请贷款时间须符合以下条件:购买自有(或共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期限为取得该产权时间的12个月内”的规定,做出不予受理您的贷款的决定。考虑到购买保障性住房是特殊群体,我管理中心已通知宁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当前已购买保障性住房时间超过12个月,拟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户进行统计,并上报到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复后,再根据管委会意见具体告知您。
(宁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16-9-24 22:2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