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市工商局网页上可以下载。
2.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盈利情况的相关内容);
3.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4.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包括(1)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例如:商业登记证)载明经营期限的,可提交在有效期限内的合法开业证明;如没有载明经营期限的,可提交外国登记机关出具的该企业仍在存续状态的证明;或(2)外国企业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正常缴税的证明;或(3)外国企业当地银行出具的该企业银行账户有正常业务往来的证明。
今年是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第一年提交年度报告书。望各单位相互转告,如另有具体咨询。请打电话:83383717.
2011-03-22 09: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