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可以在法庭上要求证人发毒誓吗?

一、新闻背景
1、所涉案件是有巨大争议的,被告人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这位律师之所以要出庭作证的检察官发毒誓,是因为他所受委托辩护的案件,已经两次被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被告人蒋永容当庭声称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在被刑讯逼供之下形成的,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而出庭作证的办案检察官却说,没有这回事,以此来否定刑讯逼供。
而是否刑讯逼供,关涉到有罪证据是否非法。如果不存在刑讯逼供,非法证据就无法排除,那么,尽管已经两次发回重审,有可能还是作出原判决。
2辩护人是京城著名律师周泽
辩护人周泽律师,情急之下,就要求出庭作证的检察官,发毒誓,以图逼迫他说实话。
这位在法庭上要出庭作证的检察官发毒誓的周泽律师,是,京城的著名律师。
据度娘:
周泽,男,1969年生于贵州开阳,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法制日报记者、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2006年,其被《南风窗》评选为“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被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法院网、央视国际四大门户网站联合评选为年度“十大法制人物”,被《中国青年报》评选为“推动中国2006年度人物”,另被《经济观察报》、《新世纪周刊》等多家媒体评选为“年度人物”,入评《南方人物周刊》“我们时代的青年领袖”、“2014中国魅力榜”,入评《时代周报》2010年“时代100人”。
二、证人宣誓,是全世界通行的诉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也实行证人宣誓
1本案中,审判长对周泽律师要求证人发毒誓当即制止,并称“这是唯心主义的”,其实不是十分恰当。
2证人证言是一类重要的诉讼证据
在我国的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中,证人证言都是证据种类的一种,它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证人应该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如实陈述。
3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必须宣誓
所谓证人宣誓制度是指证人在依法出庭作证时,就其所提供的证言向法庭保证是真实客观的,绝不作虚假陈述,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的一项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出庭作证的宣誓词:我向法庭宣誓:我将如实作证,毫无隐瞒,如违誓言,愿接受法律处罚。
证人除了口头表达,还要亲笔签署保证书:
4各国的证人宣誓
(1)美国
基督教徒,手按《圣经》,誓词为:
我对万能的上帝发誓,我提出的证据应当是真相,真相,只有真相
犹太教则是手按《旧约》,誓词与基督徒相同;
对于穆斯林,则是手按《可兰经》,誓词是:我向真主发誓,我将给予的证据将是真理,真理和真理,只有真理;
对于不信教的人们来说,则是跟读下面一段誓词:
我郑重地、真诚地、真正地声明和肯定,我所提供的证据将是真相,全部真相,只有真相。
至于摩门教和quaker的宣誓,也都是大同小异,还是这些法言法语。
(2)德国
作无宗教起誓的宣誓时,法官对证人念誓词道:“你发誓,你尽其所知,所述之言纯属实言并且无任何隐瞒”,然后证人说道:“我发誓。”
(3)意大利
朗读:“在神和人的面前发誓,自觉承担宣誓责任,陈述事实,不作非事实的任何陈述。”
(4)香港
证人面对法庭庄严宣誓:以我的人格及良知担保,我将忠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保证如实陈述,毫无隐瞒。
三、我国刑事诉讼中尚未明确实行证人宣誓制度,但法庭必须在证人作证前向其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作用与意义与证人宣誓相似。
四、辩护律师情急之下要求证人发毒誓的性质
综上所述,各国的证人宣誓制度的主导者都是法官,不是律师;
不清楚本案庭审开始、证人作证前,法庭有没有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周泽律师情急之下要求出庭作证的办案检察官发毒誓,是因为检察官的话对案件的走向影响太大!
其实,周律师急了一些,法庭有义务查明证据是否非法、是否应当排除。
附:《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五十八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