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电瓶车被撞了,事情是这样的:9月28日一辆摩车托占着主干道,对面来一辆车,他为了躲避,撞上我的电瓶车,我们是靠边,刚开始现场拍的照片都有,交警那时候说责任是1+1半,两个都有责任,照片都在交警那边,30日交警让我签字,照片没有让我看,内容也没有让我们看,只让我们签字,我们签好以后,才知道是责任认定书,我负主要责任,我说怎么刚开始不说,他说这还要讲吗,你给别人让路让的不够宽,现在想问中国人民共和国有没有规定这条,让路让的不够宽,要负主要责任的?
袁先生,你好,
你的来邮已悉知,现回复如下:
经查,2016年9月28日16时28分许,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到达事故现场,经过现场勘查以及当事双方的陈述,调查了此次事故的成因,民警并没有在现场说交通事故责任是一人一半。此次事故袁某驾驶无牌号电动三轮车由园田塘村小路驶入解放北路,未让主干道直行车辆先行的行为属于重大过错,周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路面动态,遇险情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的行为属于一般过错,故民警于2016年09月30日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并向袁某解释了交通法规以及事故责任是如何认定的。接下来,交警大队将不断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服务水平,认真履职,规范执法、热情服务,努力为龙岩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在此,感谢你的来帖反映,希望你能理解并继续支持我区公安工作。(新罗公安分局于 2016-10-20 09:1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