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仲裁委员会公告


祁县鼎力塑料厂、祁县齐飞玻璃厂:
本会受理的(2017)晋仲字第60号申请人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祁县鼎力塑料厂、被申请人祁县齐飞玻璃厂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晋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共14份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此案现定于2017年10月12日上午9时在晋中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晋中仲裁委员会
2017年7月3日
晋中禹盛物资有限公司、晋中泰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2017)晋仲字第62号申请人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晋中禹盛物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晋中泰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晋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共14份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此案现定于2017年10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在晋中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晋中仲裁委员会
2017年7月3日
榆次其其格服装店、晋中东泰矿业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2017)晋仲字第66号申请人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榆次其其格服装店、被申请人晋中东泰矿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晋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共14份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此案现定于2017年10月13日15时在晋中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晋中仲裁委员会
2017年7月3日
联翔科技有限公司、晋中博通商务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2017)晋仲字第64号申请人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晋中市联翔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晋中博通商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晋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共14份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此案现定于2017年10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在晋中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晋中仲裁委员会
2017年7月3日
博通商务有限公司、晋中东泰矿业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2017)晋仲字第68号申请人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晋中博通商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晋中东泰矿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晋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共14份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此案现定于2017年10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在晋中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晋中仲裁委员会
2017年7月3日
东泰矿业有限公司、山西西口人家酒业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2017)晋仲字第59号申请人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晋中东泰矿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西西口人家酒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晋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共14份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此案现定于2017年10月13日上午9时在晋中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晋中仲裁委员会
2017年7月3日
寿阳县双磊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振业担保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2017)晋仲字第61号申请人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寿阳县双磊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山西振业担保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晋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共14份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此案现定于2017年10月10日9时整在晋中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晋中仲裁委员会
2017年7月3日
晋中海德盛商贸有限公司、晋中德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2017)晋仲字第65号申请人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晋中海德盛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晋中德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晋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共14份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此案现定于2017年10月10日15时整在晋中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晋中仲裁委员会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