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暂住证补领机动车登记证

本人于2013年年初来宁德市焦城区务工,于2013年4月办理了暂住证,由于工作需要,在宁德买了一辆二手车,车牌号为闽JP8756,现想把这个在宁德给卖了,由于自己大意,把《机动车登记证 》丢失了,本人于2016年3月份在宁德车管所申请补领登记证,工作人员要求提供本人宁德的暂住证,本人于2015年调离宁德落户于福州,无法办理宁德暂住证,现本人的车陷入死胡同。
1、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是否要提供暂住证?经查询《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附责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本人于2015年离开宁德,一直想把车辆卖掉,没有暂住证,无法补领登记证,无法交易,造成车辆闲置浪费,给本人带来极大损失。 现中央一直强调“减证”放权,请相关行政部门酌情考虑,给予解决本人的小事。
12345政务平台:
贵级转来吴先生反映:“无暂住证补领机动车登记证”的诉求件收悉。针对诉求人反映的情况,支队领导高度重视,组织人员对诉求人反映问题进行研讨,现将情况反馈如下: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章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身份证明根据第五章第六十四条中“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因目前暂无其他规定,车主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补领机动车登记证。
衷心感谢吴先生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6年12月23日
(宁德市公安交警支队于 2016-12-23 16:2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