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有网友向我们爆料,说是秀洲区王店镇百乐路上的尚购超市门口,贴了一张协议书,大概内容是:有个女人白天在超市里偷了36块3毛钱的东西,按照超市规定,偷一赔百,要赔3630块。协议书旁边,还有这个女人的正面照片。在超市里偷东西,超市为什么不报警?偷一赔百是怎么定出来的?公开张贴大字报的方式,到底合不合适?偷一罚百 还贴大字报 是否合理?
昨天晚上八点半,秀洲区王店镇百乐路超市门口,协议书和照片就贴在入口处,上面有一个中年妇女的照片,旁边写着“我叫冉某某,于2016年12月5号,在尚购超市偷窃物品,胡椒粉五元,八角粉五元,花椒粉五元,味精七块五一包,挂面价值四块八一包,白玉菇价值五块五一包,共计三十六块三毛。按照商场赔偿条例,偷一赔百,将赔偿3630元”。
其中,“我叫xxx,偷尚购超市商品”几个字,还用红笔放大加粗,现场有很多顾客在围观,保安说,这是上午的事情,照片中的女人在超市偷东西,正好被抓住。
超市保安表示:“抓住这个小偷,她把超市东西偷掉了,超市领导把这些情况,跟大家说一说(这样贴好不好?)这个事情我不清楚,这个事情不是我搞的,反正是经理部搞的啊。”
保安说,纸头是超市抓牢小偷后,让小偷写的。贴出来,也是为了警告其他顾客,不要做小偷。
▲围观市民 看看大家都是怎么说的?
@市民:那肯定是偷东西缺德嘛(这样贴你觉得合适不合适?)这样贴也不太合适吧。
@市民:偷东西就算了,还要这样处罚(你觉得合适不合适啊?)一点都不合适,名誉上太难听了,协商一下就好了嘛,还有必要这样贴着,让这么多人看总归不好的。
@市民:都有点过分的,不该偷,不该贴。
▲也许是意识到确实不妥,超市保安很快就出来,把协议书给撕走了。今天上午九点,我们再次来到超市。
超市刘店长表示:“我也不知道谁去贴的,我也不清楚,我下去问了,他们也说不知道(那这个偷一赔百是谁说的?)偷一赔百也不知道啊,关键不知道谁贴的,你让我去查,他们也不说(那么如果有人在超市偷东西,超市抓到了怎么处罚的?)偷一罚十。”
照刘店长的说法,门口贴自白书的事情,他完全不知情,不过他承认,把小偷照片贴出来,以前就有过先例。
我们正在采访时,一个男人进来,自称是超市股东。
超市股东说:“没有偷东西的,谁跟你说有偷东西的啊,没有偷东西的,我们也拒不接受采访。”
这个股东下了逐客令,我们发现,在办公室的沙发上有七样商品,就是所谓的协议书上写的,被偷掉的七件。旁边还有纸,上面计算出来,总价36.3元,和协议书上偷掉商品的价值也完全一样。
再看协议书上小偷的照片,拍摄地点正是在超市办公室。因为这件事情是私了的,我们了解到,当天上午王店派出所也没有接到超市报案。
那么,偷了36.3元的东西,要赔3630元,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律师 徐海明说:“很显然,这个是违背真实意愿的,因为民事的协议,首先双方主体要平等,第二个要真实的意思表示,至于这个偷一赔百,肯定是违背真实意愿的,这个从民事角度讲,也是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这个协议也是无效的,也就是说,不能因为另一方违法了,你自己可以加重对她的处罚,因为这个属于私刑,这个不受法律保护的。”
▼徐海明律师
律师认为,盗窃罪在浙江的起刑点是三千,这个妇女偷了36.3元的商品,超市方面报警以后,警察会对这个妇女批评教育,当然也会对超市作出赔偿。偷一赔十是可以的,但是偷一赔百,显然是没有依据。除了赔偿金额不对,把人家的姓名、照片、协议的内容,都贴在超市门口,也是侵犯人家的隐私。
小新有态度
我的意思不是说不可以罚小偷,小偷当然要受到处罚,但是处罚也要合法,比如说抓到小偷打一顿,可不可以呢?当然是不可以,抓到小偷我罚他多少就多少,可不可以呢?当然也不可以,记者也问过嘉兴市区两家大超市的客服经理,超市里几乎天天都有小偷,如果案值不大,一般情况下,都是按偷一赔十来处理。如果小偷不同意,那么就是报警处理,从来没听说过偷一赔百的说法。另外,小偷自有警察会处理,超市不是法院,没有资格在门口贴照片,贴大字报小字报。
(来源:嘉兴小新)
瞎搞,搞吧,迟早搞到自己,抓了小偷也要妥善处理,打一顿是可以的,但是不能打死打残
法治国家.公正.公示.
双方都不对吧
不能找正规的途径吗
俺想请教那位大律师,对小偷可以偷一赔十是哪部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