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曹溪综合执法大队未依法执法,野蛮执法,损害财物。

本人在月山安置小区7#301室装修时,私自将入户门往外安装,扩占入户专用区域2.7平方米,被曹溪执法大队勒令停止,同时于2016年10月20日下午至曹溪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了询问、调查。但曹溪执法大队却于10月26日偷偷摸摸将外扩的入户门野蛮拆除,造成整个入户门变形损坏,无法使用。以上曹溪执法大队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违法。依据《强制法》第1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1、出示执法证件(请问执法大队人员向谁出示了执法证件?);2、通知当事人到场(房主均有留电话,请问执法大队人员通知了房主吗?);3、当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助途径;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5、制作现场执法记录。在曹溪执法大队进行拆除行为时,户主就毫不知晓,也未接到任何通知。
综上,曹溪执法大队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应懂法守法,更要严格按照《强制法》执法程序去执法,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就首先要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如果如此草率野蛮执法,无视《强制法》之要求规定,那如何让老百姓信服!执法者违法,也与当前的创建卫生文明城市行为不相符合!
信访件正在处理中,申请延期。(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 2016-11-1 11:47回复)
邱仁忠同志:
现将你反映的“月山小区7#301违建被拆除”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情况反馈如下:
经查,你在月山小区7#301室装修期间擅自将入户门外移占用公共区域,我局曹溪大队于2016年10月20日对你户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龙城执【2016】规停字1311号)。2016年10月20日,你到曹溪大队接受询问、调查,期间告知你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责令你限期拆除或由曹溪大队予以拆除,后经你同意由曹溪大队予以拆除。由于该小区于近期验收交付使用,为避免出现其他业主跟风违建现象,我局曹溪大队于2016年10月26日对你户的违建进行拆除,由于防盗门本身属于违建部分,为减少你的损失,已尽可能保证防盗门整体完好的前提下进行了拆除。
福建省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11月1日
(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 2016-11-1 17:2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