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的咨询1

本人林晓丽,1965年10月27日出生,1982年12月至1986年6月在国有企业漳平面粉厂工作,属全民固定工;1986年6月至2002年12月在漳平市政建设工程公司(集体企业)就业,2002年12月后下岗失业。
2015年10月申请办理退休,漳平社保中心要求补缴1986年6月至1993年11月(计90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61965.54元,才认可1982年12月至1993年11月11年工龄。
我对此感到困惑:
一、漳平市人民政府漳政(1993)综233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对集体所有制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统筹前的工龄补缴养老保险金后,视同投保年限。1.年龄在30岁以下和已经退休的可免缴;2.年龄在31岁至40岁按每年工龄50元补缴……”
1986年6月至2002年12月,我在漳平市政公司工作。依照漳政(1993)综233号文件规定(1993年12月1日实施),供职单位于1993年12月2日按政策规定,统一补缴1993年11月前全体职工集体养老保险费6040元; 1993年12月后,供职单位按规定正常缴交养老保险费(包含代扣代缴个人部分)。
1993年11月前,我年龄不满30岁,属漳政(1993)综233号文件规定的“实行统筹前的工龄养老保险金可免缴”并可“视同投保年限” 情形。因本人需补缴基数为0,供职补缴1993年11月前集体养老保险费名册自然没有具体本人具体金额。
如今退休时,漳平社保中心却认定我欠缴90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
请问,我有过错吗?人民政府当年出台的“可免缴”并可“视同投保年限”的政策,为何不算数?难道能诠释为“可免缴就等于欠缴”,这不是 “坑人”吗?
二、按漳政(1993)综233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统筹前的工龄养老保险金补缴标准为每年工龄0至50元之间。即便按最高标准计算,所谓“欠缴90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也才375元。
其它执行该文件第九条第2、3、4款规定的职工,退休时都被认定为“视同投保年限”。
我执行的是该文件第九条第1款规定,退休时却不能认定“视同投保年限”。时过22年后,却要我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61965.54元,这算是公平正义吗?
林晓丽同志:
你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的咨询件收悉。现答复如下:
1、1993年漳平市人民政府为解决集体企业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率先于全省,对集体企业养老保险进行试点,并于1993年11月份出台了漳政(1993)综233号文件。你认为第九条“对集体所有制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统筹前的工龄补缴养老金后,视同投保年限。1、年龄在30岁以下和已退休的可免缴...”之规定,从而认为不用补缴即可认定之前的工龄,可视同投保年限存在偏差。第九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况均必有一个大前提,即“对退休费用实行统筹前的工龄补缴养老金后,视同投保年限。”
2、你反映的退休时漳平社保中心认定你欠缴90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要求你补缴。经查,漳平市社保中心是认定你1986年6月至1993年11月,存在劳动关系但无缴交养老保险金,按现行政策规定可选择政策性补缴,否则前面工龄不能视同投保年限,由个人自行选择。
3、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问题。漳政(1993)综233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今后上级若有新的文件规定,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我局社保中心按照闽政办(2001)231号文件规定,根据你的申请计算出你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61965.54元,适用文件及计算标准符合规定。如还有不解之处,可直接到漳平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当面咨询。
感谢你对12345政务服务平台的关注和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漳平市人社局于 2016-4-8 15:3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