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律师谈丨股权设计之五:合伙创业“投大钱 占小股”你同意吗?

有一天,甲的朋友乙带着一个项目找到甲,称市场前景非常好,甲仔细研究了详细的商业计划书,觉得此事靠谱。正好甲刚卖了套房出去,手上有闲钱,正愁没处投资,于是一拍即合,双方很快达成了意向。甲放心乙是个做事的人,而自己没有时间也不打算参与该项目的运作,打算只作为一个纯财务投资人参加。项目前期投资预算为一千万。乙只有二百万,需要甲投八百万,但要求股权占比按甲20%、乙80%来分配。而不是平时我们认为的甲80%、乙20%,面对这种情况,甲会同意吗?甲应当如何分析和考虑呢?
一、考察项目是否靠谱
甲是对一个准备成立的初创企业进行投资,是“雪中送炭”,而不是创业生存下来后,有大好发展前景和较高估值的a轮或其他轮的风险投资,那是“锦上添花”。初创企业最大的特点就是不确定性太大,在这个项目中甲投入800万真金白银,如果失败,甲是这个项目最大的风险承担人。甲应当仔细分析该项目的商业计划书,了解投资回报的预计周期,并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是否要参与这个项目。如果甲认为这个项目应当靠谱的话,可以继续下一步。
二、对有关理念先达成一致
1、按出资比例并非法定唯一的股权分配方式。
分股权就是分利益,“分”是为了“合”。股权分配分配最重要是公平,而公平体现在为公司所作的贡献上,要使贡献与股权匹配并正相关。传统的股权分配方式是按出资比例分配,这在“资本雇佣劳动力”时代和对特定的资金驱动型企业是适用的。但现在是互联网和合伙人时代,按出资比例分配并非唯一的股权分配方式。况且《公司法》也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享有分红权和投票权等。
2、明确身份,承认各自的价值和付出。
甲是纯财务投资人,对应的付出是资金。乙是创始人,对应的是技术和人力资本的付出。甲只有资金风险。乙除了资金风险外,还要面对没日没夜的精力付出、休息得不到保障、家庭团聚受影响、正常作息难保障、技术研发的事先付出、个人在业内的声誉、其他机会成本等风险。乙方管理公司应当有对公司的控制权,这些都需要得到双方的认清和认可。
3、分析公司所属类型。
是资金驱动型企业、资源驱动型企业、人力驱动型企业中的哪一种。如是人力驱动型企业,应当对“人力智本”提供者给予相对更多的股权。其他两个类型的企业以此类推。
4、按投入要素的价值分配股权。
公司正常运营强包括如下投入要素:资金、劳动力、土地、资本家、技术和信息、非专利技术、管理、服务、创意、运营、商誉、个人品牌等,分析成立的公司实际投入的要素有哪些,在实际投入要素中又有哪些应作为双方分配股权的参考项。然后,各自按分别对纳入参考项的投入要素进行评估,最终,按实际贡献来分配股权。
三、确定动态股权分配制度
合伙创业是一种长期的利益共享机制。在上述理念达成一致后,再具体协商相关的细节:
1、确定双方应当各占股权的比例。
根据投入要素的贡献大小进行分析和评估。如互联网创业公司,主要为资金和人力(含技术)两大投入要素。双方可先确定各投入要素占股的权重,如约定全部资金股占股25%,而人力股占股75%(含预留股)。在1000万的出资中,甲800万资金占股20%,而乙200万资金占股5%。由于甲不参与公司经营,没有人力投入,甲的人力股为0。最终双方的股权比例为甲20%和乙80%。此后引入人才、股东激励所需股权均从乙的股权中分出。保证甲的股权不轻易被稀释。双方还可以对如何引入风投进行约定。
2、对人力股设立成熟期。
双方的资金一般是按照项目需要一次性出资的,但人力资本却是在项目运作中逐步付出的。其作用和贡献与时间或实际效益有关,存在不确定性,故不能将人力股一次性确定给乙。双方应设定人力股成熟期,建立一个动态的调整机制。只有达到约定条件,乙才能分期获得人力股。如约定成熟期为四年,每年成熟四分之一即18.75%,未成熟的股权没有分红权。需要满四年,乙才能获得全部75%的人力股。
3、将表决权和分红权分离。
因设立了成熟期,乙在公司成立时股权只有5%,第一年结束时乙的股权也只有23.75%。为确保乙作为公司创始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应将表决权与分红权分开,双方直接约定乙投票表决权为80%,使乙有安全感和放心。
4、“投大钱”者可先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资。
考虑到甲承担了绝大部分资金风险,为了平衡双方感觉,实现双方自己满意的公平,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以约定:通过分红保证甲方优先收回其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之后,双方再按甲20%和乙80%的比例进行分红。甲方在已收回了投资情况下,以后仍能按每年20%的比例分红,减少了其长期的投资风险。甲还可以将收回的资金,继续用于其他方面进行投资而获利。
如果你是甲,对以上的设计,应当会接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