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初婚已育1孩,在2015年(全面放开二孩前)按规定经审批取得《同意再生育一胎子女通知书》,上载明“经审查,符合《广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同意你们夫妇再生育一胎子女,你们收到本通知后才能怀孕,并于怀孕三个月后至小孩出生前持本通知、妊娠证明、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及《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所属镇街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小孩出生后,你们自动报给所属居委会(村)存档”,同时也特别告知“经审批同意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怀孕后未经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紧急情况除外)擅自施行引产的,取消原再生育一胎子女批准,不再安排生育。如继续怀孕的、生育的按政策外怀孕、生育处理”。现就上述情况咨询如下:
1.2016年全面放开二孩后,《广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进行了修改,同时原第二十条予以删除,而夫妻均属于独生子女,按条例是不在再生育审批之列,那么,此份《同意再生育一胎子女通知书》在2017年是否继续有效?
2.由于《广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原第二十条已经删除,那么特别告知中“经审批同意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怀孕后未经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紧急情况除外)擅自施行引产的,取消原再生育一胎子女批准,不再安排生育。如继续怀孕的、生育的按政策外怀孕、生育处理”是否继续有效?若存在非意愿怀孕,终止妊娠是否需要审批?如何审批?如未经审批而终止妊娠的,再怀孕、生育的是否按政策外怀孕、生育处理,依据的条例是具体哪条哪款?
你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再审批,只需要怀孕后办理生育登记手续。如未生育,原办理的二孩再生育审批不再适用。另外,新条例也取消了怀孕14周以上落实补救措施的审批要求。但仍规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你如现在已怀孕,仅需要到户籍地镇街卫计部门办理二胎生育登记即可。谢谢!
2017-01-09 10: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