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

账务处理
财会[2016]22号《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第二条、账务处理
>第(十)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小规模纳税人平时取得销售收入正常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在达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纳税申报
直接填写第6、7行。
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2016年的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对不少纳税人而言,将会因此项减税新政的实施而面临新的申报情形。
政策适用对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的减半征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