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爆料:嘉兴海飞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旭辉广场分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10月22日)、城南路分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4月25日)、老佛爷购物中心分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4月29日)和城西海飞特健身俱乐部,均已于今年初在工商部门注销。提醒需要办卡的市民慎重。
(图源@亲小俊)
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南南湖工商法字〔2015〕第67号
当事人:嘉兴海飞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嘉兴市南湖区三元路818号(富安御园小区主入口楼一层及负一层);法定代表人:杨志祥;注册号:330402000126860;注册资本:50万元;企业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经营范围:游泳(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0日止、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6月12日止) 健身运动服务(不含高危体育运动项目);电话:******;邮政编码:314000。
2015年3月17日,我局依法对嘉兴海飞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旭辉广场分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杨志祥不在现场,现场有一人,叫鲍子毅,是当事人的副总经理。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合法有效公司的营业执照,但是嘉兴海飞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旭辉广场分公司的执照已于2015年2月26日注销了。现场面积1302平方米,现场主要的健身设备有跑步机20台,单功能器械19台,大黄蜂6台,自由重量8台,龙门架1台,沙袋1个,单车20辆。现场有消费者正在进行健身消费活动。执法人员初步判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构成无照经营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同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指派办案人员周玉根、张伟卿负责本案的调查处理工作。承办人周玉根、张伟卿经过询问当事人及调查取证,其无照经营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目前现该案已调查终结,可定性结案。
经查明:当事人嘉兴海飞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现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10月22日在嘉兴市中山东路666号商01室S5F-07-12、26-29号(面积1302平方米)注册登记了嘉兴海飞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旭辉广场分公司,开展健身运动服务经营活动。2015年2月26日当事人注销了嘉兴海飞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旭辉广场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但仍继续开展健身运动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于2015年3月17日被本局依法查获。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5年3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本案的案源和由来,证明当事人在嘉兴市中山东路666号商01室S5F-07-12、26-29号设立经营机构无照从事健身运动服务经营活动的现场检查情况;证据二、2015年3月17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志祥和委托代理人鲍子毅询问笔录各一份,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杨志祥、鲍子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嘉兴海飞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旭辉广场分公司2015年2月27日至2015年3月6日办卡记录一份,员工花名册一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六张等,证明当事人在嘉兴市中山东路666号商01室S5F-07-12、26-29号设立经营机构,从事健身运动服务经营活动的经过以及违法主体情况和杨志祥、鲍子毅的个人身份情况;证据三、嘉兴海飞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旭辉广场分公司注销信息电脑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有无照经营的起始时间和违法事实。
2015年04月09日,本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南南湖工商案告字2015第58号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所)认为:当事人嘉兴海飞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已经办理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失效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该行为,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改正。
二.没收违法(非法)所得:0元(零元)。
三.罚款:3000元(叁仟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内向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内直接向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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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下148万元!嘉兴海飞特健身会所旭辉广场店关门了?
那我们办了卡没有激活的怎么办亏了啊,有何处理办法请介绍下。
我几个老乡也像你这情况
我也有一张……要这么维权啊
祝LS好运,问题能得到有效解决
哎,先是驾校出问题,现在又是健身会所,哎…这是怎么了
哈哈,看来海飞特这些分公司的目的主要是以办会员卡的名义诈骗敛财啊。
爆料情况属实
跟小姐妹去了一趟旭辉广场的健身馆后,后来自残
跟小姐妹去了一趟旭辉广场的健身馆后,后来自称是什么经理的一直打我电话办卡 ,我晕原来是骗去怎么回事啊!还好没办
健身会所有风险,办卡需谨慎
一看 楼下 这种办卡 拉人的方法才几百块 肯定是骗人的
貌似健身会所不坑人都不收场的
幸亏劳资没办他们的卡,万幸万幸,还是考虑活力多吧
\n给秉公不执法评分:积分 +2理由: 这个你懂的,哈哈,权威回复!
\n给囧哥哥评分:积分 +2理由: 现在网上都能查到的。
我不会查,我只看你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