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你评论: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是不是涉嫌滥用职权?


申诉人熊医生对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及通江县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参加手术前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而且经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也认定熊医生的行为与案中患者的死亡无证据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判决熊医生非法行医犯罪的罪名不能成立,熊医生的行为也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为理由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高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
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由审判监督庭黄庭长任审判长)开庭审理了熊医生非法行医犯罪相关问题;巴中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诉讼,熊医生及代理律师到庭参加审理。庭上只是就非法行医犯罪问题进行了审理,检察员既没有提供任何新证据,也没有指控还有其他罪名未追究。合议庭审理查明:熊医生参加手术前已经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申报注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熊医生的行为不是刑法第336条所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检察院的指控不能成立,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合议庭写出判决书交法院院长审查签字。王强院长审查后于2012年11月29日发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一:由于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撤销(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和(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及通江县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二: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熊医生不服,接到判决后即以“医疗事故犯罪没有经过开庭审理;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没有经过举证、质证、辩论程序;判决书上面也没有写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名字;而且医疗事故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7年,熊医生没有逃避侦查、审判的情形,依法不得追诉”为由,申请巴中市中级法院判后答疑。王强院长却指派黄庭长出面答疑,不让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亲自答疑;而黄庭长反复就这几句话“公诉方没有指控你有医疗事故犯罪嫌疑、合议庭也没有审理你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判决写明是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我们无法解释”。
王强院长又向熊医生解释:“我们执行省高院指令、对你非法行医案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是合法的。经开庭审理查明:你在参加手术前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而撤销的原裁判。我们又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你涉嫌医疗事故犯罪问题,依法变更罪名、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你是一直作的无罪辩护,但法院认为你有构成医疗事故罪,所以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说的医疗事故犯罪超过刑事追诉时效不再追诉问题,是你对法律的误解,刑事追诉时效是指的案件发生到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的时间段,只要在这个时间段开始追诉了,追诉时效就消失了,只要立案受理了就不再追诉时效限制。至于是谁独任审理的你医疗事故犯罪;为什么不在判决书上写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名字,为什么在你作无罪辩护的前提下适用简易审理医疗事故犯罪;为什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医疗事故犯罪没有把定案的证据让你知道或者允许你作辩论;为什么不让你作最后陈述;这些都不是你应该知道的,属于法院秘密”。
本帖最后由 说话讲良心 于 2014-10-11 14:29 编辑
本帖最后由 说话讲良心 于 2014-10-11 14:34 编辑

现在有几个法官还要良心?

我们质疑王强院长滥用职权的根据在于:
1、既然熊医生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应该依法撤销原裁判,凭什么又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熊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没有起诉,法院怎么能够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呢?)
2、熊医生是一直作的无罪辩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二百二十二条:(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王强院长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的法律已经是什么呢?
3、独任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既没有让检察院举证指控熊医生又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也没有让熊医生质证、辩论,完全由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控、自审,而且没有让熊医生作最后陈述,甚至于判决书上面没有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落名,这是什么特别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程序?
4、王强院长说的刑事追诉时效是指的案件发生到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的时间段,只要在这个时间段开始追诉了,追诉时效就消失了,只要立案受理了就不再追诉时效限制了。这是什么法律明文规定的?
5、以上问题是什么法律规定的属于法院秘密,不能让被告人知道?

王强院长的后台虽然很强硬,但王强院长的胆子也忒大了一点。

人不能没有良心,更不能把良心拿去喂狗

王强院长到巴中市中级法院任职时间不很长,但整的事情很出格;

关注:shutup:

凭王强院长作的报告及公开讲话看,确实是一个严格执法,遵纪守法的好院长,
从王强院长做的事情来看,十足的滥用职权,欺上瞒下、假公济私
实实在在的评价;王强院长就是一个披着法袍、挂羊头卖母猪肉的人

开门你快递到了。

我经常说我们大巴中民告官比天难。巴中不知道有多腐败大家心里都知道。

王强就是一只披着羊皮的狼

王强院长在巴中当法院院长整了好多冤案哟,把巴中人害惨了。都是周永康这一伙害人呀。

王强院长呀,你的心咋那么黑哟?

楼主不能说过头了,有理慢慢讲嘛

说话讲良心,你娃不要脸

你的逻辑,依法的、讲理的就是不要脸的,
只有你们这些不依法,不讲理的才算要脸;
你是在哪里读的书?要评论一件案子的处理程序是不是合法,实体是不是正确,首先要懂相关的法律,要搞懂法律限制的是什么;保护的是什么,要知道其立法本意,否则就不要发言。王强院长就是一个披着法袍、挂羊头卖母猪肉的人。 本帖最后由 说话讲良心 于 2014-10-12 13:32 编辑

如果有人要证明王强院长是正确的,请先回答本案的那几个疑问,不懂法律又装聪明的水军,就不要丢人现眼了,如果跟王强院长一样,无法自圆其说是很尴尬的。

王强真是个烂心肠?

唉,就是啊,我们哪知道这个王强院长是一个既不讲法,也不讲理的人;看他作得报告和公开讲话,就误以为巴中市中级法院来了一位好院长,哪知道这是一个挂羊头卖母猪肉的家伙。台上说的比唱的还要好听,其实心比漆还黑。

造成医疗事故赔偿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