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工商局在市场计量工作中的职责及依据分别是什么
根据《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市场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四)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或者销售商品数量不足; 根据第三十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由于《计量法》有明确规定质监部门对 “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或者销售商品数量不足”的行为进行处罚,因此在这个前提下,工商部门不再对市场内该类行为进行处罚。
2014-08-11 14:0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