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上杭县天和国际公馆购买了一套住房,合同上写的建筑面积是90.58,套内面积75.56,分摊面积15.02。合同上第五章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但在2015年10月31日交房时,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并未按合同要求出示测绘报告和提供面积实测数据,本人当时默认为面积没有变化。本人在15年12月份在陪同朋友看房时还向售楼部咨询面积问题,售楼部答复说面积不会变。但到今年4月份,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突然向我发出催款单,说面积有增加,如果不交钱就没有不动产证。增加后的面积变为建筑面积91.59,套内面积75.56,分摊面积16.03,套内使用面积没有变化,分摊面积增加了1.01平方米。
三和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在交房时出示相关报告,却在交房1年半后且本人已入住一年的情况下发催款单,如果当时三和房地产就出示了报告、告知了面积实测数据,本人完全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但现在,在三和房地产违约在先的情况下,它就不应该再向业主收钱。请相关主管部门本着“急群众之所急 想群众之所想”,切实为我们解决这个问题。
匿名:
你于2017年5月23日通过龙岩12345政务服务平台,投诉三和房地产公司乱改面积敛财的信访事项已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你们购房时的合同面积是经过中介机构根据图纸测算的预售面积,办证面积则为竣工验收之后中介机构进行测算的实测面积为准。预售面积与办证面积之间一般都会出现一些误差,但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有明确出现误差的处理办法,这也是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根据你的描述你面积增加1.01平方米。变化在百分之三以内,属于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协商处理,若无法协商则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上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5月31日
(上杭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于 2017-6-1 09:2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