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7-09-6日,在淘宝店铺:葱妈传统养生坊购买了“葱妈家 姜汁软糖 即食姜糖块 零食 手工特产 姜糖 软糖250克”四十份,价值为449.95元整。订单号为:54913567295728625,卖家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为:尹娜名称:嵊州市甘霖镇尹娜小吃店,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甘霖镇工业区C区2号, 收到货后,食用之后产生了拉肚子现象,便仔细查看了产品外包装,发现该产品标称生产厂家为揭西县佳乐食品厂,随后揭西县佳乐食品厂生产许可明细进行了查询,该公司的审证单元为水果制品,并不能生产糖果制品,为了更加确定此事,随后与揭西县佳乐食品厂的老板进行了电话联系,该老板表示他们从来没有生产过姜糖,也没有生产姜糖的资质(揭西县佳乐食品厂老板电话13500156857),卖家也提供不出来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卖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此经营者出具不了厂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报告,违反了验收制度。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进行处罚。。多次与商家沟通无果,特此投诉,希望贵局给予受理,并严格执法,同时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对举报人做出奖励。同时依据规定,对举报人进行书面回复。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嵊市监信复字〔2017〕83号刘同志:你于2017年9月11日投诉葱妈养生坊的信访件收悉。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一、信访人主要诉求查处被举报人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举报人做出奖励。二、调查情况2017年9月1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投诉进入葱妈传统养生坊淘宝网店,在网店商品页面内未发现举报人所投诉举报的不合格的即食姜糖块食品。经询问调查,被举报人尹娜从2017年3月起陆续从一家阿里巴巴网店名为揭西县凤江凤枚食品经营部购进即食姜糖块食品,放于其经营的葱妈养生坊淘宝网店内销售,赚取差价。2017年9月11日尹娜接到淘宝消费者投诉后已于11日当日下架该款即食姜糖块食品。被举报人尹娜只能提供其上级经销商揭西县凤江凤枚食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照片打印件,该款即食姜糖块食品的购货记录,销货记录等(进销货皆通过网络销售,仅有电子记录无实体票据),不能提供该款即食姜糖块食品的生产厂商的资质文件及该食品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文件。2017年9月15日,被举报人尹娜与举报人刘先生进行电话协调,尹娜答应将会与上级经销商揭西县凤江凤枚食品经营部进行协商并索要赔偿,同意对举报人先行赔偿1000元,待协商 完毕后进行后续赔偿。举报人未同意该协调意见。三、答复意见1、举报人所述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因尹娜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已对其进行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处理。2. 举报人所述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的行为:举报所述该款食品的生产厂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证单元为水果制品,并不能生产糖果制品等是否属实及如何处理,我局将该举报情况移送至生产厂商所在地的监管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同时尹娜留存有其上级经销商的资质文件及进销货记录已部分履行其作为食品经营者义务,尹娜作为食品经营者不必要具备如何分辨审证单元等此类专业技能去认定某食品为合格食品,且事发后主动下架该款食品且同意先行赔付消费者损失,无主观故意销售不合格食品的意愿,故我局对尹娜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应予以免责处理。特此答复。联系人:李戈、阮佳华联系电话:0575-83663279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15日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