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燃藜·佛山中院|企业简称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应满足什么条件?

本案是2016年佛山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二大案例之一
裁判要旨
经营者请求保护的企业简称是由相关地理名称与相关行业或商品的通用名称等组成,经营者登记注册该字号前已有其他经营者在先使用该文字,市场上使用该字号作为企业字号的现象也较为普遍,在经营者不能举证证明其请求保护的企业简称已与其建立稳定联系的情况下,他人善意将与该企业简称相同的文字作为其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混淆的,该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第501号
二审案号
(2016)粤06民终2254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温万民、余珂珂、徐允贤
书记员
陈敏仪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江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2016年9月5日
一审裁判结果
一、珠江科技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珠江电缆”字号,并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珠江电缆”;
二、珠江科技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价格书中使用判决书尾页所附截图1-7对应的证书、截图8中除1、2、5、6、8、10、12、13、29项外的其他工程、客户名称及图片;
三、珠江科技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珠江电缆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人民币100万元;
四、驳回珠江电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珠江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人民币60000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6民终2254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江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杨浩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青松,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李丽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星,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珠江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电缆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珠江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青松,被上诉人珠江电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红星、郭志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珠江科技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珠江电缆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由珠江电缆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对以下事实认定错误。(一)一审法院认定珠江电缆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24日缺乏证据,其目的在于非法确认珠江电缆公司对“珠江电缆”词汇享有在先专用权。珠江电缆公司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最早成立于2001年7月20日,注册资金仅30000元,其对外宣传成立于1998年属于虚假宣传,对同行构成不正当竞争。(二)与珠江电缆厂同区域的佛山市南海区珠江电缆厂(以下简称珠江电缆厂)于2000年4月26日成立,该公司现仍存续,且珠江电缆公司的名称只使用过“珠江电线电缆”和“珠江电线”词汇,从未使用过“珠江电缆”词汇,没有将“珠江电缆”作为企业简称长期使用的条件和背景,故“珠江电缆”词汇由珠江电缆厂最先使用,“珠江电缆”不是珠江电缆公司臆造、独创词汇,珠江电缆厂先于珠江电缆公司用于企业名称和字号,珠江电缆公司没有先用权,无权限制其他经营者合法、合理的使用。珠江电缆公司迁入南海区工商局后仍使用与珠江电缆厂相近似的名称,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规定。(三)因珠江三角洲地区使用“珠江电缆”、“珠江电线电缆”和“珠江电线”企业名称的企业太多,这些企业在推广自己产品时也习惯冠以“珠江”这个公共地名,作为产品来源地的一个公共标识,使用“珠江电缆”无法起到指代珠江电缆公司、将珠江电缆公司与其他经营主体区分开来的功能,故珠江电缆公司选用“广东珠江电缆”作为其特定简称,“珠江电缆”更多在企业内部使用。(四)珠江电缆公司从2008年至2015年的营业收入均不足千万元,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4月22日发布2014年电线电缆商品消费提示公告,珠江电缆公司的“汾江”牌电缆被评为不合格产品,企业信用档案归档性质为不良,故珠江电缆公司宣传的年产100亿元,产量和质量均居同行前列,为电线电缆行业的知名企业纯属虚构,一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企业简称需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才具有商号的作用,“珠江电缆”不具备被认定为珠江电缆公司的企业简称的条件。二、珠江电缆公司于2014年7月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同年9月才从禅城区迁入南海区,前身仅是注册资本为30000元的小作坊,2010年注册资本为50万元,至今没有自己独创的商标,现使用的“汾江牌”商标是第三人的商标,2013年10月才被许可使用该商标,珠江电缆公司所获证书的颁发机构没有政府主管部门,其部分认证、许可类证书是生产准入和产品标准强制性要求的,部分证书是珠江电缆公司参加以收取会员费为目的的协会而取得的,部分证书是对特定乡村机构捐赠而取得的,与珠江电缆公司的经营及产品无关,其所谓的知名度没有其他如纳税证明和销售规模的证据证明。珠江电缆公司所投放的广告局限于佛山城北综合市场和佛山火车站等佛山范围,广告费用低,广告内容不详,稍大规模的广告在珠江科技公司成立后才投入。三、“珠江电缆”已经构成通用名称,珠江科技公司名称上采用“珠江电缆”对珠江电缆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冠以“珠江电缆”、“珠江电线电缆”的企业都是生产珠江电缆,各地工商局都给予登记,其原因在于利用珠江河流的知名度。企业对外宣传时无一例外把产品和商标结合宣传,表述为某某牌电缆,没有任何企业单独宣传其产品是珠江电缆,足以证明“珠江电缆”或“珠江电线电缆”并非珠江电缆公司的特定简称,而是行业通用名称。其中珠江电缆公司与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广东现代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都是广东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珠江电缆”,且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早于珠江电缆公司在2005年即核准登记。电线电缆行业和社会公众认为“珠江电缆”是珠江三角洲众多企业的产品,“珠江电缆”仅是商品原产地标识而已,在百度中输入“珠江电缆”关键词,珠江电缆公司仅为众多冠名“珠江”的企业中的一个而已。故“珠江电缆”已经成为电线电缆的通用名称。四、珠江科技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住xxxx。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珠江电缆公司答辩称,珠江电缆公司围绕公司的市场知名度提供的证据,包括近几年投放的广告、实体店的经营、从事的慈善事业、社会知名人士的题字,甚至包括员工服装,均标注“珠江电缆”,珠江电缆公司对“珠江电缆”的突出使用,可证明珠江电缆公司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美名度。珠江电缆公司于2014年搬迁到新厂区,企业快速发展,广告每年投入超过千万元,企业占地规模大。珠江科技公司于2015年注册成立,作为行业竞争者,其知晓珠江电缆公司的知名度,珠江科技公司实施了搭便车的行为。不合格产品与珠江电缆公司取得的知名度没有关联关系,企业在大批量的生产中某批次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无损企业的整体形象与企业的知名度。综上,珠江电缆公司具有突出使用“珠江电缆”作为企业简称的主观意愿及客观行为,并通过十多年来的企业发展,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打造出“珠江电缆”在本行业内的市场知名度,具有显著识别性,珠江科技公司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及行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判赔数额适当。请求驳回珠江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审原告诉称
被上诉人珠江电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珠江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珠江电缆公司合法拥有的、在先知名的“珠江电缆”字号,并限期向工商局更改公司名称,更改后的字号不得含有“珠江电缆”字样;二、珠江科技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行为(庭审中珠江电缆公司明确珠江科技公司价格书第3、4页及倒数第5-2页中产品证书、认证证书、荣誉证书、客户名单、工程案例及图片为虚假宣传);三、珠江科技公司赔偿珠江电缆公司包括制止侵权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人民币230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调查取证费、律师费人民币16万元);四、珠江科技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珠江电缆公司前身最初成立日期为1998年7月24日,后于2001年7月20日登记成立佛山市环市镇珠江电线电缆厂,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电工材料、电话线。2001年11月20日变更名称为佛山市环市镇珠江电线厂、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电线、电子线。2004年2月12日变更名称为佛山市禅城区珠江电线厂。2006年1月13日变更名称为佛山市禅城区珠江电线电缆厂、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电线电缆。2008年7月24日升级为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佛山市禅城区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2009年8月14日变更名称为佛山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2010年12月27日变更名称珠江电缆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销售:电线、电缆、高低压电器、pvc排水管、变压器、开关插座、漏电开关、超高压电缆、特种电线电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住xxxx。
2003年10月21日,李运新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329478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缆、电线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0日止,该商标于2013年1月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3年10月21日,珠江电缆公司与李运新签订《商标独占许可合同》,取得第3294780“”号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期限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
珠江电缆公司生产的产品通过了is9001:2008国际标准认证,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等,成为佛山市质量管理协会会员单位及广东省计量保证体系确认合格单位。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得了多个企业荣誉,2010年广东省信用协会颁发的广东省诚信公约成员签约单位等证书。2011年获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授予“诚信单位”称号、五华县河东镇增塘村委员会及五华县河东镇增塘村小学颁发的“捐资增塘小学捌拾万元,热心造福桑梓,创建教育强镇”荣誉证书、五华县河东镇敬老院颁发的“捐资河东镇敬老院叁拾万元,热心家乡,慈善建设,创造优美敬老院”荣誉证书。2012年获广东省名优企业打假协会颁发的“名优企业会员”荣誉证书、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颁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2013年获中国农业银行授予的“2012年度信用优良客户”称号。2014年获得建筑材料工业信息中心及中国建材市场协会授予的“2014中国低碳·环保绿色节能电线电缆采购首选供货单位、2014年中国健康·环保·低碳绿色建材产品信息验证查询与推广平台准入证书”。2015被中国产品质量协会评为“国际质量信用aaa等级”企业、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指定为广东卓越质量品牌建设试点单位。
珠江电缆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售情况良好,在三亚、海南、广州、中山、江门、珠海等各地均有销售,拥有广泛市场。珠江电缆公司针对“珠江电缆”进行长期大量使用及广告投入。具体表现为:1、在其各地经销店、专卖店建材城以“”或“”作为其店面招牌、广告牌,突出显示“珠江电缆”字样。2、2014-2015年期间,珠江电缆公司与佛山、中山、东莞、珠海等多家广告公司签订多个广告合同,委托后者在佛山、中山、东莞、珠海等各地经销店、建材城、户外候车亭、高速路段上突出发布“汾江”、“珠江电缆”等广告。3、生产产品包装上突出标识“珠江电缆”字样。4、在职工工作服绣有“珠江电缆”或“广东珠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