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咨询下拍卖房地税缴税方面问题!

拍卖房要免除3个点的个税就必须被拍卖人本人到场签唯一证明。由于拍卖房的特殊性,很多“被拍卖人”都潜逃失联
无法本人到场。买受人只能眼睁睁看着持有政策资格而又无法享受政策优惠缴纳大额税费。
再此咨询下地税相关领导人能否有其他渠道不用“被拍卖人”亲临现场对于符合资格的直接免除税费。或者借鉴其他省份的做法直接输入被拍卖人信息不用开各种证明一个窗口办理。
谢谢!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由于目前全省房屋信息查询系统尚未联网,纳税人事实上无法取得全省范围内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为了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我市地税部门在办理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税事项时,不要求纳税人提供全省唯一住房的证明,只要求提供住房所在地的县级房管部门开具的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含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证明,另由本人声明此房屋为其全省范围内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被拍卖房屋所有人无法到场时,如能提供相关有权部门出具的该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含未成年子女)在省内仅有一套住房的证明,可享受相关的免税政策;如无相关证明材料,受让方和税务机关均无法得知该房屋是否是其家庭唯一住房,因此不能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宁德市地方税务局于 2017-8-31 17:4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