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岩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二套房贷款认定问题。请看附件。谢谢!
您好,根据龙房公委[2011]01号《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对公积金贷款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规定首套自住住房的认定标准为:借款人家庭从未使用过住房贷款购房,且借款人家庭在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及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无成套住房登记。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可见您有过成套住房登记,故该贷款不可以认定为首套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根据文件规定,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目前新罗区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10]179号)于2010年11月2日发布规定,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于2011年1月27日会议研究讨论决定,于2011年3月1日起,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龙岩市公积金贷款所需条件详见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网站www.longyangjj.com的“政策法规”栏的“龙岩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14-1-13 15:3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