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凭论下:为回收继续使用和经营土地收益权的问题


为回收继续使用和经营土地收益权的申诉
申诉人的家庭基本情况:
申诉人刘金朝,1980年改革分田到户,一是我队先分田到组,我队先把队的田地分成3个组,当时我在队任计分员,分田地是我和生产队三个组的6个人负责分的,分到组我是4个人的田地(一是祖母仄海英,二是我父亲刘务汉,三是我前妻吴杏荷,四是我本人)。时过半年我就招工,我的人户迁到肖港镇粮油加工厂。1980年下半年我组就把田地分到了户,分到户时我人迁走了,分到户时我儿子刘木四清出生了,分到户时我也是4个人的田地。1991年我调到了祝站粮管所,我就把我的后妻,和她的女儿刘丹、儿子刘木清,加我本人的户口迁到了祝站。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73号文件精神,我儿可以继续承包祖父、母亲和本人的田地耕种。我的祖母、父亲、前妻在1991年前相继死亡,在1991年二次调田的时候不通过本人把我全家4人的田地调出,说我户口迁出,无权继续承包田地。根据73号文件精神,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他们把我4人的田地不但不能继续承包耕种,反而把它卖给人家做了墓地,全队出售土地195亩。现我儿子刘木清还不能继续承包他母亲、祖父和本人的田地耕种。
1、 上述情况我到司法局去咨询律师,他们说根据政策你可以承包耕种。同样的情况在西河有的人可以承包,有的人不能承包,政策执行不平。
2、 我队被征占作墓地的土地是195亩,我队分田地时是104人,我组是26人,在195亩中我组占的田地最多,上面从多余的面积中(多余的面积是田梗、塘、堰、山)给了5万元补偿26人,从中我是4人,我补偿3人还不足,我村不知谁贪占2000多元。
3、 从多余的田地的款,我队是104人分田地,多余面积的款按104人每人分7700元,我的4人不知谁贪占。
以上几事我上访找镇、村数次,不能得到解决。现我家人多无地无职业,为了求生只好上诉、上网。
上诉人:刘金朝
201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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