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上杭某机关单位聘用近十年办事人员,工作任务和工资待遇却与公务员、事业人员成倒三角比例。如今正式人员能享受十三个月工资,作为聘用人员能否享受?是否如单位领导所说“发放十三个月工资给聘用人员属于违规行为。”
上杭县公务员局关于
小谢同志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
小谢同志:
2015年2月12日,本机关依法受理了您提出的要求事业单位自聘人员能否享受第十三个月工资事项收悉(LY15021100005)。根据您反映的有关情况,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作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信访人主要诉求
事业单位自聘人员能否享受第十三个月工资。
二、处理意见
县公务员局只能根据国家的工资政策和地方津补贴规定核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待遇,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按规定享受第十三个月工资。单位自聘人员不属于编内人员,自聘人员工资待遇按其本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执行,县公务员局依法依规无权对各单位自聘人员工资待遇作出规定。
上杭县公务员局
2015年2月28日(上杭县人事局于 2015-3-2 09:4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