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住房保障体系,完善退出机制,实现建设资金循环投入,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我市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的“租售并举”制度,草拟了《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的意见》,提出了“有租有售、售分两步、有限产权、五年上市”的政策思路。
解读: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租房或“可租可售”
草拟的《意见》内容显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租可售”,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只租不售;存在阶段性住房困难的新就业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
出售时分两个阶段进行,租满1年后可以出售,出售价格为房屋建设成本,购买时一次性付清,购买后的住房为有限产权。购满5年后,且能提供住房条件改善的证明,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取得完全产权。未到上市期限确需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售房价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回购。
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售房价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