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那些事:小问题大麻烦

1、这是一张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卷票),7月1日以后取得这样一张卷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回答:经过跟受票方企业进一步联系,这张卷票的名称没有体现“增值税普通发票“字样,不是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是指传统的通用机打发票或者说是税务机关发行的卷式普通发票。而且发票本身也没有设置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这个栏目,暂不受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约束,无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一栏。
2、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发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票样,7月1日以后取得这样一张卷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指出,为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税务总局自2017年1月1日起启用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国家税务总局针对部分行业发行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本身就属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受票方企业应向开票方提供税号信息,接收发票时要求对方开具纳税人识别号一栏。
3、这是别人发给我的一张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7月1日以后我们给业务人员报销类似的餐费发票,也需要开哪门子纳税人识别号?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回答:这个没有什么争议,7月1日以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管是开具什么项目,只要你受票方是企业,就必须要求对方给你打上税号一栏,这个不要侥幸。
4、宁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开票方支付招投标的标书、标贴的费用,对方开来的专票都是17%的税率的专票?我感觉应该是6%的专票,可以抵扣吗?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回答:标书的适用税率一直就存在争议,我们理解,对方是按照17%开票交税的,受票方取得的专票不存在其他瑕疵,应依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5、这么写抬头,是不是有点奇葩?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回答:我觉得这已经不是是不是有点奇葩的问题,而是相当相当奇葩。不过我也没有去进一步核实,这张发票也许是已经被人ps了。这样的开票说明我们开票人员的基本功还是有问题的,建议有关单位加强对开票人员的培训。
6、广深高铁ic卡车票报销凭证,没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有问题吗?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回答:铁路客票比较特殊。大家拿到的铁路客票粉票、铁路磁卡票蓝票。这些票实际上是一种专业发票的特殊形式存在,没有完全纳入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来管理。我们还是将其作为一种有效发票或者说一类普通发票来进行税务处理。
7、这类湖北省的定额发票,还可以使用么?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回答:定额发票的版本一般是由当地来决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定额发票还是存在的。具体版本适用,请查询湖北省国税局网站。
8、请问你认为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是否属于文件中所称的“企业”范畴?为什么?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同时,该条该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很显然这里的企业都是指的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属于营利性组织,不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9、请问老师:北京速通公司开具的etc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0,公司收到后可以按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计算抵扣增值税吗?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回答:此前北京国税局确实曾经出台内部口径允许速通卡凭发票抵扣,当时是这样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以速通卡(etc)方式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凭取得的速通卡(etc)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称速通卡发票)上注明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速通卡发票上单独注明高速公路通行费;(2)速通卡发票后附套印发票专用章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客户月结单》(以下称《月结单》);(3)速通卡发票与《月结单》做到一一对应,即:速通卡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月结单》编号、速通卡发票上注明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与《月结单》上注明的高速公路通行费金额一致。速通卡(etc)方式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速通卡(etc)方式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速通卡发票上注明的高速公路通行费÷(1+3%)×3%。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这些政策曾经在北京局发布的营改增大辅导材料中公布,后来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专门通过其官方微信明确,上述政策不再执行。
10、湖北省过路过桥通行费统一发票,属于普通发票,不写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回答: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不一定都是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可以这么说,你这个发票属于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但并不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暂时不受总局2017年16号公告的约束,开具发票不需要填写受票方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本政策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因此,受票方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依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1、我是一家培训机构,需要给老师报销返程的交通费发票,可以比照总局2016年69号公告里的用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的规定来操作吗?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回答: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69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很显然,该等情形仅仅适用于旅游服务行业差额征税的情形,由于旅游行业客户众多,客户回程通常需要持高铁票登车,无法一一将其寄回给旅行社,因此69号公告特别允许其采用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该政策不适用于培训行业给老师报销差旅费的情形。
12、关于外籍人员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伙食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的事,如果这些补贴的发票没有交到财务,而是给到人事,人事直接将可以免税的发票金额从下月计算个税的工资里扣除后计算个税了。财务记账时没有区分这些补贴,而统统放入工资中做了企业所得税扣除。请问这种形式申请个税免税可以吗?另外,这些申请个税免税的发票抬头是个人,有问题吗?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回答:外籍个人补贴符合现行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规定的额,即使是发票开具的抬头为个人也是合规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这里“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进一步明确,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有关凭证不能证明其合理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将要求其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贵公司没有将相关发票作为财务部门记账凭证的附件,而是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单独保管可以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另行处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三)规定,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这一点各地处理不太一样,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国税局对其的口径是,虽然这些费用在财务会计处理中纳入福利费处理,但是由于其并非适用于全体员工,不认可将其纳入企业所得税可在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
13、我不是财税专业人士,想问一下免税商品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开?税率,税额项如何填?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回答:在通过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下,税率为0 ,打印的发票显示为****也就是星号。
14、我们是一家广告公司,通过广告置换来的白酒,双方要互开发票,做收入吗?那么之后广告公司把酒再卖掉,账务如何处理?开不了卖酒的增值税票啊?还再次做收入吗?我再卖的时候,还要做收入?,而且广告公司开不了卖酒的发票吧。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回答:在广告置换白酒,确实需要对开发票,你开广告费6%发票给对方,对方也开具白酒销售的17%发票给你。双方各自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你如果将来把白酒卖掉,也需要开具白酒销售的发票给购买方。营改增以后,发票新系统并不强求你有白酒销售的资质或者经营范围才可以开具白酒的货物销售发票。如果税务机关提出质疑,你可以保留白酒的出入库记录、运输证明等证实业务的真实性。
15、我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信上看到一则2017年5月25日的信息《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营改增工作纪实 》,这个工作纪实里边谈到,该行押运服务支出占比较大,通过与守押服务公司谈签合同,争取到以安保费用增值税全额开票模式开展合作,仅此一项每年可获得进项税170万元,有效降低了运营成本。因为我们也是银行,属于股份制银行,我们想取得安保费全额专票,是否可行?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贵银行可以要求对方安保公司放弃差额征税,要求对方选择一般计税,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们银行。当然,这需要借助你们银行的强势地位。
16、a销售产品给b,b再将产品销售给c。b与c为同一个集团所属子公司,现由于a产品的质量问题,b要求a直接将赔偿款支付给c,并由c开具发票给a,请问如此操作是否合法?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