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残疾人,02年春节后加入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至06年8月31号上班途中遭遇车祸造成双脚残废(当时我住院三个多月,后没有钱再交医疗费出院后坐轮椅几个月,一直都失去记忆)到了09年我才有了多少记忆,就返回泰康人寿大良公司办理了退职手续(因入司时缴纳了三百元押金,办了离职手续才可以取回)而我在公司服务多年,因工受伤,公司毫无补偿,还连我平时发工资所扣除的工积金都无补发给我,我现在由于儿女已成家,而且我的年龄已过了退休年限,所以我没有了生活保障(我老公也是重度残疾人)上星期我一个亲戚告诉我,如果我同公司协商补缴工龄后的下一截(即我做了8年,再补缴两年)的钱就可以每月有退休金收了,叫我去社保咨询,因我已过了两年申诉期,社保局建议我求助民政局,这样的问题我是否可以再买社保吗?我可以追讨公司为我补缴我的社保金吗?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结合你初步反映的情况,如果你自09年已跟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并一直没有向单位主张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补办社会的事宜,至今才提出要求单位帮你补办社会保险,那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部门将不再查处。由于你反映的情况不够具体,也缺乏相关材料,建议你将携带身份证明及有关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到用工所在地的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反映,由其审查核实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012-05-31 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