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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们村有一笔封山补贴,有个问题,有个婆婆她在我们很小的时候就嫁去隔壁村了,如今她去世了,问题是她的后代有权利来分这笔补贴吗?她嫁去以后山还是在我们村的,我们开了个小组会议,一致不同意她后代来分这笔补贴的,理由是她去世后山是没权利带走的,昨天我们分补贴的时候她的 后代又来把钱分走了,请教她后代有权利来分这笔补贴吗?
丽水市林业局回复 2016-02-23 11:09 “百度一下你”网名 您好:我国现行土地的权利归属制度。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山林的所有权是集体所有,村民(婆婆)拥有的是山林承包经营权。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婆婆去世后关于关于山林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进行个别调整的,即承包方依法交回的承包土地和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土地,应遵循的程序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是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收回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您反映的问题具体一些情况不是很明确,很难给予明确答复,建议您到当地林业部门咨询。
去年我们村有一笔封山补贴,有个问题,有个婆婆她在我们很小的时候就嫁去隔壁村了,如今她去世了,问题是她的后代有权利来分这笔补贴吗?她嫁去以后山还是在我们村的,我们开了个小组会议,一致不同意她后代来分这笔补贴的,理由是她去世后山是没权利带走的,昨天我们分补贴的时候她的 后代又来把钱分走了,请教她后代有权利来分这笔补贴吗?
如果她有林权证。并且在有效期内(有的有60年),那么她的后人就有资格分享。
楼主,您好!您发的帖文已转交给丽水市林业局。
为什么没有及时调整“林权”,拥有“林权”的人过世后,作为产权所有者的后代(继承人),收益当然可以分享。
如你所说,这些应该都具备的。。
看不怎么懂,但还是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