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体现“不利解释原则”?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格式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不利解释原则是为了保护在格式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而设立的。合同所涉业务的信息不对称存在两方面,一是在格式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格式合同提供方熟悉格式业务,并且合同条款大都由其制定;而客户一方由于行业差别和专业知识的缺乏,对格式业务和合同条款都不甚熟悉,理解亦可能存有偏差,所以客户方在这个过程中就处于弱势地位。。。。。。
(201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06号,如何体现“不利解释原则”?

尊敬的网民:
您好。您提及的(201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06号案件,我院目前正在审理中,我们将会依法公正地进行审理。谢谢。
2013-07-02 20: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