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不能完全适应目前交通事故处理的办案需求。为此,南昌市公安局交管局起草了修订方案,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肇事逃逸在日常交通事故中时有发生,征求意见稿对肇事逃逸事故中当事人责任的认定进一步明确。据了解,交通事故发生后,有的当事人得知自己承担责任重、需要给付的损害赔偿金额较高,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前潜逃匿藏,以逃避法律责任。为此,征求意见稿在“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基础上,将“事后潜逃藏匿致使交通事故调查无法进行的行为”纳入交通肇事逃逸的范围。
对于有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虽然逃逸了,但是对方也存在过错的情况,将不再一律承担全部责任。征求意见稿提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但是,当事人如果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如果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